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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07 本報記者:李京華 公磊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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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6日,郝先生、張小姐在網站論壇上發帖子,約定於3月10日組織一次由網友自願報名參加的野外登山活動。在帖子中,郝先生公布了活動路線、集合時間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以及免責聲明。 在3月10日的活動中,參與者行走時間大大超出了預定的計劃,一直持續到當天的午夜。參加活動的孫小姐突然出現虛脫症狀,後經多方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孫小姐係由於寒冷環境引起體溫過低,全身新陳代謝和生命機能抑製造成死亡。 失去愛女的孫小姐的父母一紙訴狀將活動發起人郝先生、張小姐告上了法庭,認為郝先生和張小姐的組織行為導致孫小姐死亡,具有侵權的主觀因素;網絡公司為追求商業利益,盲目鼓勵存在風險及安全隱患的活動,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要求郝、張及網絡公司連帶賠償各種損失40余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駁回了孫小姐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孫小姐父母於是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郝先生與張小姐二人於2007年3月6日在網上發帖的內容包括:活動時間、地點、路線、行程安排、裝備要求、活動強度、風險提示等。發帖後,在隊員報名後,張小姐還給包括孫小姐等隊員打電話,提示山上會很冷,要多帶衣服。郝先生、張小姐在發起戶外運動之初,盡到了應當注意的義務。 在活動過程中,因客觀原因不能按原計劃進行時,郝先生、張小姐組織包括孫小姐在內的一行人共同協商並經大家一致同意後決定改變行程路線。在事發當晚孫小姐出現虛脫症狀後,郝、張等人對其採取了人工呼吸等救助措施,並報警求助,這些救助措施符合當時的客觀環境及自身條件。 法院認定,郝、張二人在本次自助式戶外運動中,並未出現明顯的重大錯誤,作為組織者對參與者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孫小姐所受損害的發生,原因在於自助式戶外運動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風險及其自身身體狀況,作為組織者的郝、張二人對此並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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