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2008-10-31 記者:鄒聲文 來源:經濟參考報 |
|
|
本報訊
企業國有資産法近日獲高票通過。這部法律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國有資産,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這意味着包括金融企業國有資産在內的各類企業國有資産都適用本法規定。 此外法律也在附則中規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企業國有資産法所調整的對象,是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説得通俗點就是管的是資本”。對資本來説,無論是金融資本還是産業資本,它的運作和管理原則是相同的。對於企業治理結構來説,無論是實業企業還是金融企業,它的治理結構也應該是一樣的。“因此,金融企業國有資産在資産管理方面都要遵守現在的企業國有資産法。”吳曉靈説。 但吳曉靈同時&&,由於金融業經營的是資金,具有比較強的外部性。出於這樣的原因,國家會對金融企業有一些特殊的規定。 有關專家&&,法律附則中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這一條款,既明確了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的監管完全適用於本法,又解決了企業國有資産法與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類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對金融企業監管的特別規定的銜接問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