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病人猝死衞生所 狀告衞生局行否
    2008-09-12    本報記者:黃深鋼    來源:經濟參考報
  2007年8月29日下午,家住溫嶺市的葉某到青田縣鶴城中心衞生院前倉衞生室進行治療。下午17時30分,葉某死亡。通過屍檢,葉某的死因符合“因變態反應導致急性循環障礙而死亡”,又稱過敏性休克。
  死者葉某的家屬認為,根據有關規定,衞生室的人員組成中至少應當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醫師,而青田縣衞生局在2006年9月6日對前倉衞生室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時,該衞生室僅有1名鄉村醫生,並不符合申請行政許可的法定條件。而這一違法行政許可直接使得該衞生室有機會向葉某非法行醫,並最終導致葉某死亡。
  2008年3月,死者家屬向麗水市衞生局提起行政復議,請求確認青田縣衞生局向青田縣鶴城中心衞生院前倉衞生室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行為違法。而麗水市衞生局於2008年5月22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了青田縣衞生局的行政許可行為。
  2008年6月,死者家屬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該行政許可行為。
  被告青田縣衞生局認為,假設侵權成立,侵權行為人也只能是衞生室,而不是衞生局。所以,原告並不具備本案行政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同時,青田縣衞生局認為其在對前倉衞生室機構設立的審批過程中,嚴格依據相關法律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進行,程序合法,請求駁回原告起訴。
  法院認為,在此案中,行政機關的醫療執業許可行為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實質上與原告均沒有形成直接的行政法律關係,原告主張的侵害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不具有明確的因果關係。因此,原告陳某等三人不具有行政許可原告的主體資格,原告應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途徑解決其親屬之死而引起的相關糾紛。據此,法院作出一審行政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針對法院的這一裁定,浙江省律師協會行政業務委員會秘書長麻侃律師提出了不同意見。麻侃認為,“法律上利害關係”是相當寬泛的概念,但在實踐運用中,又往往被從嚴解釋,要求侵害或影響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一種直接或必然的因果關係。法院的做法縮小了立法層面對個人權益的保護範圍。
  法院一名審判人員認為,對於醫療事故索賠案件,均以民事訴訟為常態。本案律師另辟蹊徑,以行政訴訟的方式維權,是想通過行政訴訟推翻醫療機構的行醫資格,據此作出非法行醫的論斷,然後通過民事訴訟爭取賠償。“單就本案來説,原告還是應當走常態的民事訴訟途徑,通過醫療事故責任認定,來明確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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