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搭奧運便車説“不”
    2008-08-22    記者:顧燁 許群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上海電 近日,被冠以2008年北京奧運會侵權第一案的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訴深圳市迅雷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一案鬧得沸沸颺颺,奧運會知識産權保護問題再一次走進公眾視野。

“奧運”不能擅與商業挂鉤

  “慶奧運,送大禮啦!”、“看奧運會開幕式,品飲料或酒”,記者發現,近來以類似手法所做的廣告“登堂入室”,佔據了不少報紙的版面。甚至,在上海徐家匯繁華街道上還豁然出現“迎奧運,觀摩先進的肛腸開刀技術”的大幅廣告牌。然而,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五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應當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訂立合同,否則此種行為屬於違法。依據該條例的規定,“奧運”一詞屬於奧林匹克標誌範疇。

用奧運標誌要付錢

  不僅僅是廣告宣傳活動,許多商品包裝也因為使用奧林匹克標誌而涉嫌違法。最近一段時間不少地區的海關頻頻查出涉嫌侵犯北京奧運會知識産權的産品包裝,如在衣服、鞋子、香煙、打火機、音像製品上面印有“Beijing2008”、“中國印”、“OLYMPIC”等字樣或圖案。據了解,在上海,截止到8月1日,今年共查處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案48起。據不完全統計,僅在2005年至2007年間,全國各海關共查獲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貨物就達227批,沒收侵權貨物超過63萬件。
  面對奧運帶來的巨大商機,想搭便車情有可原。但與北京奧運會60多家世界級贊助企業相比,數量龐大的中小企業和商家似乎只有望洋興嘆的份,“奧運經濟”的快車並非不對他們開放,只是成本相對較高。《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規定,以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應當同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

保護好奧運知識産權

  但對許多企業來説,以違法的方式“搭便車”在現實層面有着足夠的誘惑,加之今年國內經濟形勢的不容樂觀以及知識産權保護意識的薄弱,“搭便車”行為便大行其道。
  但合理的解釋無法掩蓋不合法的蒼白。嚴格保護奧運知識産權,是中國政府申辦2008年奧運會時做出的莊嚴承諾。為此,2002年4月1日國務院專門頒佈實施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了《奧林匹克標誌備案及管理辦法》、《保護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行動方案》;海關總署也公布了《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備案目錄》、《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口號、吉祥物海關保護備案公告》等文件。此外,作為第29屆奧運會的主辦城市,北京市還&&了《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規定》。力度之大,顯示出我們對知識産權保護的決心。
  自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的知識産權保護一直為西方發達國家所詬病。這次,我們以實際行動證明了:一個日漸與世界經濟相融合的中國本身更需要知識産權保護,因為這關係到中國的出路。知識産權制度是對人類智力成果的一種保護,也是對社會公平競爭秩序的一種保護,我們希望整個社會都能自覺抵制對奧運的侵權,對侵犯奧運的産品説不,並以此為契機深化國民的知識産權意識,使中國踏上全面的知識産權保護之路。尤其希望那些“搭便車”的企業與機構,不要什麼都往“奧運”上靠,不用奧運標誌也照樣可以做出好廣告,還是扎紮實實練好內功,做大做強自己。屆時,若真有需要,可以堂堂正正成為贊助商,舒舒服服搭乘奧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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