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説法]法院可查封逃債人的房産
    2008-08-22    本報記者:鄭良    來源:經濟參考報
  2005年2月10日,福清人薛某騎摩托車載着吳某行駛時,被一輛輕型廂式貨車撞倒,肇事司機蘇某當場逃逸。經搶救,吳某受輕傷,薛某則成了植物人。僅半年時間,薛某家人花去30多萬元醫療費。
  同年7月,薛某被福清市公安局評定為一級傷殘。同年10月,福清市法院受理該案。法院查明,蘇某係福州一家水産品有限公司職員,該公司由李某和林某共同出資創辦,已於2005年5月停止營業,營業執照因逾期年檢於同年12月被福州市工商局吊銷,被責令清算,但至今未清算,營業場所已被拆遷,法定代表人李某去向不明。
  2006年3月,福清市法院作出缺席判決,蘇某應賠償薛某27.8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水産品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生效後,因蘇某無財産可供執行,水産品公司戶頭也沒有存款,也沒有證據證明出資人存在出資不實、抽逃資金、無償佔有公司資産的情形。2007年8月,法院裁定中止執行,薛某事實上沒有拿到一分賠償款。
  今年3月,法院執行人員擴大調查範圍,查明水産公司出資人林某在銀行有存款13萬餘元,在福州有兩套單元房,均有土地使用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新頒佈並於今年8月18日施行的司法解釋《關於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産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産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法院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日前,福建省福清市法院作出裁定,凍結水産公司出資人林某的銀行存款及其所有的房産及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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