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公民無須自證財産清白
    2008-07-18    作者:浩瀚    來源:經濟參考報
  閘北襲警案現已偵查終結,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這一事件的起因,有媒體進行了披露:去年10月5日晚,楊佳騎一輛無牌無證自行車被芷江西路派出所巡警盤查,因他拒絕出示身份證件和所騎自行車來源證明,造成市民圍觀、影響交通。之後,巡邏民警將其帶至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新京報》7月8日)
  關於警察的盤問、檢查以及留置的權力,《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什麼是“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一般來説,有些標準是公認的,比如説警察接到報案、舉報。但有些標準就容易引發爭議,比如某人“形跡可疑”。一個人在大街上行走,警察沒有任何證明他違法犯罪的證據或線索就要查他包,警察就可能會遇到追問。
  在民法中,對動産佔有就推定為佔有人擁有所有權,別人要否定佔有人對動産的所有就必須舉出證來,而不是讓佔有人去舉證,每一個人上街無須攜帶衣服的發票來時刻證明這些東西是自己的。楊佳是偏執的,但同時給我們留下了一個問號——憑什麼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形下,要我證明我租來的自行車是合法的?
  目前,上海警方也在反思盤查的問題,對於警察在何種情形下有權對“形跡可疑”的人進行盤問、檢查以及留置,以及公民是否有義務證明自身財産的清白,警方能否進行一些反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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