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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四川地震後,死亡或失蹤人群的財産、繼承、婚姻關係等事項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如何處理?記者近日專訪了北京市東城區民一庭法官劉宏凱。 劉宏凱指出,地震屬於意外事故,因此可依照《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並且《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也規定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換言之,地震後兩年三個月,利害關係人可得到死亡的法院判決,並能依繼承法處理其財産。” 他説,當然,利害關係人也可以宣告失蹤,由於法律對宣告失蹤沒有特殊事項,地震後宣告失蹤也要滿二年,公告期也為3個月。 據他介紹,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順序分別為配偶、父母和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而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是以上序列中的任一人。 不過,劉宏凱也指出,《民法通則》也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至於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時的財産與婚姻問題,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其配偶再婚以及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産,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佔有人返還原物時,為管理財産所支付的費用,可以請求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