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抑鬱症員工被判無效
    2008-07-04    記者:高路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上海電 近年來國內首起“抑鬱症歧視案”,日前由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辭退抑鬱症員工的外資企業將與員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賠償這名員工訴訟時間內的工資、獎金等收入約5.7萬元。
  袁毅鵬2006年與IBM中國公司簽訂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擔任IBM上海分公司研發工程師一職。2007年6月,處在較大工作壓力下的袁毅鵬出現健康問題,被醫院確診為抑鬱症。此後,袁一直在看病而沒有上班。治療一段日子後,袁毅鵬要求重新上班,卻被公司拒絕。今年2月,IBM中國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袁毅鵬出具解除合同通知書,以“多次違反公司紀律,嚴重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為由解除合同。
  日前,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雙方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和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參與此案的法律界人士認為,患抑鬱症並不是單位能夠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單方面解除屬於就業歧視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只有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法定情形時,公司才可舉證後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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