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對待“跑跑”立法比開除重要
    2008-06-20    作者:浩瀚    來源:經濟參考報
  教育部否認對范跑跑的解聘進行了官方指令,但並不等於在解聘事件中沒有教育部門的影子。都江堰市教育局紀委書記周澤邦就&&,光亞學校招聘沒有教師資格證的范美忠任教,是沒有嚴格按照《教師法》辦事。光亞學校校長卿光亞也説:“我沒有權力也不願意開除范美忠,但教育局有。”(《廣州日報》6月17日)范跑跑的解聘與官方行使權力的行為是有關的。
  教師在災害來臨時負有保護學生的職責,是公眾的普遍道德觀念。范美忠的行為與言論是不得人心的。但是,即使如此,我仍然在現行的法律中看不出范美忠必須開除的理由。《教師法》第三條有“人民教師要為人師表”的表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有“學校、幼兒園等公共場所發生突發災難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的規定,但都沒有對作為教師的范跑跑的這種行為作出明確規定,更沒有任何具體的制裁措施。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處罰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法理,范美忠的行為當被譴責卻不足以開除。
  教育部門為何不就教師在危難時刻的行為建章立制呢?范跑跑的事件出現是一件“好事”,因為,以往我們沒有關注過類似范跑跑的事件。如今范跑跑出現了,我們正好抓住這一契機,來討論在危難時刻教師到底該負有什麼樣的義務,如何在相關的法律中來規範。即使放過一個范跑跑,卻可以讓更多的“跑跑”們不會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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