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師法》為何律師都看不懂
    2008-06-03    作者:高一飛    來源:東方早報

  修訂後的新《律師法》已經於6月1日起施行,然而這樣一部備受關注的法律,在實施之前的研討會上,由於條文本身難以理解,在專家之間都有了不同的説法。(2008年2月25日《法制日報》。)

  參加這個研討會的都是相關的律師專家,有的還參加了新《律師法》的草案論證。他們尚且對這個法律存在理解問題,就更不用説普通公民了。從新《律師法》的有些條文來看,如果不是專門研究《律師法》的專家,恐怕都很難理解。
  新律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條文中“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和“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到底有什麼區別,專家們在會議上存在爭論,從立法者的意思來看,前者是指訴訟文書和裝入案卷將移送到法院的材料,後者還包括沒有裝入案卷、不準備在訴訟中使用的材料。專門研究律師法的顧永忠教授也認為,這兩個概念“解釋起來有很大空間”。而且,“所有材料”是否應當有例外,也是專家“激烈爭論”的問題。
  另外,新律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這是所謂“律師保守執業秘密”條款。
  條文中“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信息”顯然包括了過去的犯罪信息,即公訴方沒有掌握的能夠證明委託人犯罪的證據在內,也包括案件涉及的“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信息”。即修訂後的《律師法》把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其他人已經發生的犯罪事實及已經存在的犯罪信息列入了律師保密義務的範圍。而對辦案過程中新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犯罪信息則不應當保密。“其他人”是什麼含義,是共同犯罪人還是辦案中了解的任何人的犯罪信息?“但書”(“但是”)前後是以“情況和信息”發生的時間劃線還是以犯罪的範圍劃線呢?“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的犯罪”是否意味着沒有列舉的其他類型的犯罪不包括在內?“嚴重”一詞限制的對像是什麼,是説“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的犯罪”之外還有“不嚴重”的危害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的犯罪,還是指“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産安全”而構成了犯罪的所有情況呢?
  這一系列的迷惑,讓普通的公民看到這個條款時仿佛掉進了雲霧之中。我想請問看到我這篇文章的讀者,你也許是學歷很高的人,或者就是法學專業的畢業生,但是你能準確地理解嗎?
  為了法律的準確,避免任意解釋,法律確實必須用規範的法律語言,雖然不可能是完全大眾化的,但是至少他應當準確、至少應當讓專家們能夠有大致一致的理解,否則,法律就無法實施。為此,各國的立法,盡可能用規範的語言作相對詳細的規定,以我所學習和研究的刑事訴訟法為例,2001年的《俄羅斯刑事訴訟法》條文長達15萬字,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只有2.4萬字,但是我們有超過15萬字的“六部門規定”和公檢法三家分別作的司法解釋,但這些解釋之間卻存在矛盾。原因之一就在於《刑事訴訟法》讓人看不懂,不得不讓司法解釋來完成立法讓人看懂的使命。
  法律的目的是實施,實施的前提是讓看到它的人能夠理解。世界歷史上第一部法典,被認為是近4000年前的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它是用古老的巴比倫方言“阿卡德語”寫成的,國王漢謨拉比命令把法典刻在石柱上,豎立在巴比倫馬都克大神殿裏,讓普通老百姓閱讀。而我們今天的新《律師法》恐怕只有放在法學家的書櫃裏了。這樣一部讓法律專家都看不懂,從而爭議頗多的法律,至少在技術上,是算不上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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