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災區提供民事、行政法律救濟
    2008-05-30    作者:楊濤    來源:經濟參考報

    [進入汶川地震專題]

  當我們從廢墟中站起準備重建家園的時候,一系列和物權有關的法律問題擺在了我們面前:買賣的房屋已經交付,所有權已經過戶或者沒有過戶的,由誰承擔風險責任?已經滅失的房屋,還要按月交納月供嗎?地毀了,人沒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怎麼辦?遺失物、無主物如何處置。
  災區百廢待興,由於地震的影響,一些重災區社會秩序出現一定程度上的混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生産秩序受到干擾,一些災區出現了趁火打劫等違法犯罪現象,一些官員也趁機貪污、挪用救災款物。因此,我們目前對於災區的法律救濟重點在打擊這些違法犯罪和懲治貪污腐敗,也就是説主要提供的是刑法上救濟,比如5月26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公安廳就聯合發布《關於嚴厲打擊趁災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地震災害地區社會秩序的通告》。
  然而,對於災區來説,法律救濟遠遠不止於打擊違法犯罪,更多的是在災後對於因為地震造成的地形、地貌的變化,財産的遺失,人員傷亡,而引發人們的物權、債權等的保護,引發的利益在人們之間重新調整。比如地震引發的農村承包經營權問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問題,銀行存貸款的問題,無主物和遺失物的問題,意外滅失標的物應當由誰承擔風險責任的問題,孤兒的收養問題等等。這些民事、行政上的法律問題,其牽涉面廣、性質之複雜,比刑法上的問題,有過之而無不及。
  給災區提供民事、行政法律救濟,首先在於國家應當針對因為災害發生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填補法律漏洞,或者變更一些無法在災區適用的法律條款,救濟災民的權利。在這方面,中國銀監會作出了榜樣,5月23日,銀監會發出關於因地震無力償還的債務應予核銷的通知,通知指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的規定,對於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
  類似的問題其實還很多,比如城市毀損、土地滅失,國家另建新城時,是否可以採取無償撥付土地交給失去土地使用權人繼續使用呢?
  面對着災區大量的遺失物、無主物,國家也應當組織臨時機構來專門負責收集,分門別類進行管理,尋找失主以及對要求歸還的公民進行甄別,最大程度地減少災民的財産損失。銀行對於已經失蹤或者死亡的儲戶,應當成立專門機構來尋找他們的繼承人。類似的,比如城市小區的房屋倒塌,原土地上使用權如何歸屬和重新登記,也需要有房地産部門有專門的機構來進行管理和服務。
  司法機關面對災害造成的新情況以及災民之間的利益糾紛,也應當盡快提供簡便和周全的司法服務。許多災民已經一無所有,他們無力繳納訴訟費,司法機關應當考慮為他們減免訴訟費;面對着大量的訴訟,司法應當利用簡易程序等多種方式,盡快審理案件;一些災民交通不便,司法機關不妨採取巡迴法庭等形式,就地辦案,幫助災民進行調解和解決糾紛。
  律師、法學教師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也應當行動起來。目前,在災區已經進入了大批志願者,包括醫生、工程師,也包括心理輔導專家,但是法律工作者的身影卻很少見。其實,在災區,災民不僅需要物質幫忙,不僅需要心理輔導,也同樣需要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在災區,法律工作者作為志願者進入同樣大有用武之地,為災民提供法律諮詢,幫助他們解決糾紛,送去法治的溫暖。
  一句話,法律的救濟應當與重建的物資同時到達災區,送到災民的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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