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貪污救災款物作為首要打擊對象
    2008-05-30    作者:魏文彪    來源:經濟參考報

    [進入汶川地震專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期間審判工作切實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的通知》列舉了7類應依法從重處罰的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期間發生的犯罪行為,其中“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抗震救災款物犯罪”列在“盜竊、搶劫抗震救災物資”、“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故意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故意向災區提供偽劣産品、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此《通知》對破壞抗震救災與災後重建工作犯罪行為的列舉或許“排名不分先後”,但是諸多網友還是提出應將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救災款物列為予以從重打擊的首位,網友的這一建議無疑是具有相當大程度上的現實針對性與必要性的。
  儘管盜竊、搶劫救災物資與設備的犯罪行為並非不可能發生,但是鋻於抗震救災特殊時期盜竊、搶劫救災物資行為性質的嚴重性,其所可能面臨的司法懲處的嚴厲性,那些意欲進行此類違法犯罪行為者可能不至於膽敢輕舉妄動,至少會相比平常時期有所收斂。而極少數國家工作人員由於其本身或許就是打擊破壞抗震救災犯罪行為的組織者,而其對權力的運用不可能會指向自身,所以在侵損救災款物上或許更加敢於膽大妄為。貪污抗震救災款項與搶奪、搶劫救災物資更顯明的區別在於,後種行為往往是公開進行,因而易於被發現與受到懲處,而前種行為相對來説更具隱蔽性,加之當前救災款項監管制度並不完善,因而易給極少數不法國家工作人員下手的機會,因而此類破壞抗震救災與災後重建犯罪行為發生的可能性相對更大,人民群眾對極少數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救災款項行為更為擔心。
  況且,盜竊、搶劫救災物資造成的畢竟只會是少數物質上的損失,而貪污救災款項卻可能造成鉅額資金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説,貪污救災款項犯罪行為危害後果更為嚴重。
  另外,儘管民眾對盜竊、搶劫救災物資行為同樣深惡痛絕,但是由於國家工作人員原本就應該是救災款物安全的保障者及救災款物的分配與使用者,所以民眾對極少數國家工作人員可能會有的監守自盜行為更為痛恨,其所造成的社會影響也更為惡劣。
  鋻於貪污救災款物犯罪行為發生的可能性較大,危害後果更為嚴重,從重、從快打擊破壞抗震救災與災後重建工作犯罪行為,重點與難點更在於防範與打擊極少數國家工作人員可能會有的貪污救災款項犯罪行為,防範、打擊破壞抗震救災與災後重建工作犯罪行為,更應以防範與從重打擊極少數國家工作人員可能會有的貪污救災款項犯罪行為為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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