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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30 記者:楊維漢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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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最高人民法院27日發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期間審判工作切實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的通知》。通知列舉了7類應依法從重處罰的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期間發生的犯罪行為: ——盜竊、搶奪、搶劫、故意毀壞用於抗震救災的物資、設備設施,以及以賑災募捐名義進行詐騙、斂取錢財,拐賣災區孤殘兒童、婦女等犯罪行為。 ——為牟取暴利,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非法經營、強迫交易等嚴重擾亂災區市場秩序,影響災區人民群眾正常生産生活的犯罪行為。 ——故意編造、傳播、散佈不利於災區穩定的虛假、恐怖信息,嚴重影響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開展的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等犯罪行為。 ——在災區生産、銷售或者以賑災名義故意向災區提供偽劣産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犯罪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抗震救災款物,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嚴重損害黨和國家形象的犯罪行為。 ——破壞電力、交通、通訊等公共設施的犯罪行為。 ——妨害傳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衞生的犯罪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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