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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16 作者:浩瀚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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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一封特快專遞寄往全國人大常委會——廣州市荔灣區寶華街80多戶居民上書全國人大,指荔灣區“恩寧路連片危破房改造拆遷項目”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拆遷有悖《物權法》原則,認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超越立法權限,與《物權法》相抵觸,應予撤銷或者改變。”(《新快報》5月12日) “公民上書”,完全適用的是行政程序而非訴訟程序,法律並沒有規定全國人大必須啟動審查程序,甚至沒有規定是否需要答覆上書的公民和多長時間進行答覆。所以,公民上書要啟動對法律、法規的違憲審查,何其艱難? 但是,沒有違憲審查,公民的物權就難以得到真正保護。以保障公民私有財産為己任,為市場經濟保駕護航的《物權法》的&&,曾經承載了多少民眾的夢想,但是,西方法諺説得好:“無救濟,即無權利”。無論《物權法》上宣示了多少條民眾的權利,如果這些權利沒有救濟渠道,都會成為“水中花,鏡中月”。公民當然可以就侵犯物權的行為提起訴訟,但是如果地方人大或者政府機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與《物權法》相衝突,法院能否再依據《物權法》來為公民提供司法保障? 周玉忠律師説:“與&&前後的熱熱鬧鬧相比,《物權法》七個多月的實施過程卻平靜得多。人們發現,《物權法》對於人們的維權幫助並不像之前想象般大。”是的,如果一部好的法律經常被下級機關制定的法規、文件架空,而公民無法通過訴訟來挑戰這種違法的法規、文件,那麼公民的權利就難以得到真正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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