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居民採光 有規劃也要賠償
    2008-05-09    本報記者:李京華    來源:經濟參考報
  陳先生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後,不久就發現鄰樓將其所有的向南居室、臥室的陽光全部遮擋,以至在冬至前後的一個月家裏白天光線十分昏暗,有時甚至需要照明。一家人身心造成極大痛苦和傷害,也給家人生活造成極大的不便。為此,陳先生起訴到北京市豐&法院,要求房地産公司賠償其房屋貶值損失、增加電費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
  此案訴訟中,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委託鑒定機構對陳先生房屋貶損價值進行鑒定。估價結果為:房地産公司所開發建設的位於陳先生住房南側的樓房,給陳先生的住房在採光、通風等方面造成的市場價值貶損額為13.9萬餘元。
  房地産公司對估價報告提出異議,認為其公司開發建設的樓房是經批准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陳先生在購房前對小區的整體規劃已經知悉;並認為關於房屋遮擋問題應按國家相關規定計算補償經濟損失,所以不同意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據已查明的事實,房地産公司開發建設的這兩座樓雖然同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批准,但陳先生住房受到採光影響,應認定侵權事實成立。房地産公司應承擔賠償陳先生住房因受採光影響所造成的房屋貶值及增加電費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院日前一審判決,房地産公司賠償陳先生房屋貶值損失13.9萬餘元和增加電費損失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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