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沒有醫療責任為什麼也要賠償
    2008-05-09    作者:周玉文    來源:經濟參考報
  上海一知名醫院收治一肝癌患者陸先生,住院一週後,病情惡化,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者陸先生的妻子和兒子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醫院賠償。法院委託長寧區醫學會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被告醫院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無違反醫療衞生法規和醫療常規的行為,本案不屬於醫療事故。但同時認定,被告病史書寫存在日期多處修改、對使用藥物前後的病情未予詳細記錄等不規範之處,但這些醫療文書書寫不規範未影響診療過程,與患者死亡也無因果關係。最後法院審理認為,患者死亡與醫院治療行為沒有因果關係,醫院對患者的死亡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同時認定,醫院對患者病史資料書寫多處不規範,使患者未得到優質規範的醫療服務,也使二原告失去對被告的信任感並産生合理懷疑,造成訴訟,由此給二原告精神上帶來一定的傷害。判決賠償二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律師費8000元。
  筆者讀到這一案例後頗感新鮮,有兩位醫務界的朋友還專門找我詢問這一判決的法律和法理根據。筆者認為,該判決是有法律根據的。本案雖然不是醫療事故案件,但仍然屬於是醫療侵權案件。被告醫院雖然對死亡的患者沒有侵權行為——診療護理行為合乎規範,其行為與患者死亡沒有因果關係;對患者家屬即本案的二原告卻存在侵權行為——有書寫患者病史資料不規範的違規行為,此行為引起二原告合理懷疑並造成訴訟損失(其直接損失律師費8000元)和一定的精神損害,由此即構成了對二原告的侵權。
  有朋友一定會問到,以前也有過這類情況可是並沒有判醫院賠償啊?以前沒有判賠償不等於以後就不能判,以前或者是患者家屬沒有認識到,也許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認識到,但隨着對公民權利保護的越來越重視,人們對這一問題的認識自然也會不斷加深的。
  這一判決對醫院及醫務工作者來説,應當得到這樣的啟示:惟有嚴格按照醫療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常規去努力做好才行。設想一下,你這個醫生連病歷都寫不好甚至寫出錯,我怎麼能相信你的治療沒有問題呢?醫生治病不僅僅要考慮患者的病體,患者是一個有思想有感情的人,在他身後還有一群有思想有感情的親人,醫生的治療活動要取得他們的理解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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