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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28 作者:楊濤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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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一份立法招標公告出現在山西省太原市人大網站及當地媒體上,內容是起草《太原市文化産業促進條例(草案建議稿)》。截至目前,已經有七八家投標單位報名參加。(據《民主與法制時報》) 這種將法案的起草交給第三方的做法,可以稱之為“委託立法”。委託立法不是太原的創新,事實上,許多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都嘗試着將相關的法規、規章交由中立的機構進行起草。但是,太原市的做法還是有不少亮點:其一,太原市採取了招標而不是指定某一家起草的方式,讓更多的單位參與進來;其二,太原人大從處於中立方的投標單位中選取兩家起草兩份方案,而同時,太原文化廣播電視局也起草一份方案,最後由市人大進行匯總,合成一份草案,並提交審議。 太原市這種對法規進行招標的方式,是一種立法民主與立法文明的進步,意義重大,值得推廣。
首先,採取立法招標的方式進行法規草案的起草,有利於法規內容的科學性。對於法規草案的起草,如果僅僅由自身或者指定相關部門、學術機構來起草,難免視野狹窄,不能看得更廣、更遠。其次,採取立法招標的方式進行法規草案的起草,更有利於避免“部門利益”,讓法規的起草更加中立,更能體現多方的利益訴求。最後,採取立法招標的方式進行法規草案的起草,進一步體現了立法的民主。立法招標,讓更多的人來參與法案的起草,能集思廣益,能體現更多民眾的訴求,讓法規充分體現民主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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