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産權審判將有新亮點
    2008-02-22    本報記者:張曉晶    來源:經濟參考報

  日前在濟南召開了第二次全國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工作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了今後的知識産權審判工作,我國的知識産權案件審判將有新的調整和完善。

注意審理好幾類知識産權案件

  我國法院將要特別注意依法審理好涉及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技術合同等技術性知識産權案件,涉及商標、商號、商業外觀、地理標誌、奧林匹克標誌和世界博覽會標誌等特殊標誌、網絡域名等知識産權案件,以及涉及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信息網絡、文化娛樂、廣告設計等領域的知識産權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説,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程度和水平是創新型國家的一個重要標誌。各級法院要按照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要求和知識産權戰略的具體部署,全面發揮各項審判職能作用,創新知識産權審判制度,依法調節各類知識産權法律關係。要特別注意依法審理好上述幾類知識産權案件。

解決“傍名牌”現象

  一些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採取“傍名牌”的不正當手段,造成商業標識類知識産權案件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已經通過了專門的司法解釋,着重就此類案件受理和民事責任承擔等問題作出規定,即將發布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介紹説,近年來,涉及註冊商標和企業名稱等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案件較受社會關注,其中一些俗稱“傍名牌”之類的現象對於經濟秩序産生了較大的危害。為正確審理這類權利衝突産生的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已經通過了專門的司法解釋,着重就案件受理和民事責任承擔等問題作出規定,即將發布實施。
  曹建明介紹説,對於註冊商標之間的權利衝突民事糾紛,考慮到現行商標法設置了較為完善的法律救濟程序,且為維護現行的商標全國集中授權制度,對這類糾紛不再作為民事案件受理。除此之外,對於涉及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包括被告實際使用中改變了註冊商標或者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使用註冊商標的糾紛,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不允許濫用

  由於個別經營者不正當地追逐馳名商標,使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制度遭到濫用,最高法院要求堅決杜絕濫用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行為。
  曹建明説,“認定馳名商標是為了強化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而法律強化保護的範圍和限度是明確的,即是在制止搶注和侵權行為上強化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任何在法律保護範圍以外衍生的非正常意義,都不是馳名商標司法保護的本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要求,各級法院要堅決防止個別企業對馳名商標認定制度的濫用,在審判程序中要注意嚴把事實關,並可以適當加強審查事實的主動性和職權性,可以採取特殊的查明事實措施。在域名爭議中認定馳名商標,要特別加強對於爭議事實真實性的審查。對於為認定馳名商標而有意造假或者串通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和嚴肅處理,決不姑息。要加大審判監督力度,可以適當採取特殊的審判監督措施,適當增強審判監督的主動性。馳名商標的認定不寫入判決書主文,也不以調解書認定馳名商標。

聘任技術專家陪審專利案件

  當前專利等技術類案件涉及的技術和法律問題愈加深邃複雜,成為擺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難題。最高法院要求提高專利等技術類案件的審判水平,可以採取聘任技術專家陪審等多種形式解決專業技術事實認定問題。
  曹建明説,以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和植物新品種等形式體現的科技創新成果構成了企業和國家的核心競爭力,這些技術類案件的審判對於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的促進作用最直接、最重要。專利等技術類案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審判中的法律問題與技術問題緊密相連,其審判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知識産權審判總體水平的高低。當前專利等技術類案件涉及的技術和法律問題愈加深邃複雜,涉及的經濟利益愈加重大,甚至與企業的生死存亡和行業的興衰成敗密切相關。
  最高法院要求,各有關法院必須將提高專利等技術類案件審判水平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抓。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渠道有效地解決專業技術事實認定問題。可以充分吸收各類技術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知識産權案件審判,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特殊需求,探索聘任技術專家擔任陪審員的特殊措施。要積極探索和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輔助審判的途徑,可以適當鼓勵當事人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説明有關專業技術問題,促使當事人及其聘請專家進行充分有效的對質,更好地幫助認定專業技術事實。
  專業技術人員既可以是外部人員,也可以是當事人內部人員,在涉外案件中也可以是外國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建立專家諮詢制度,但專家諮詢意見只能作為法官認定事實的參考,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防止當事人濫用訴前臨時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今後的知識産權工作時要求,要依法積極慎重適用訴前臨時措施。要注意適度從嚴掌握認定侵權可能性的標準,防止當事人濫用訴前臨時措施。
  最高法院要求,各級法院要準確把握訴前停止侵權的適用條件。訴前停止侵權主要適用於事實比較清楚、侵權易於判斷的案件,侵權可能性應當達到基本確信的程度。要注意適度從嚴掌握認定侵權可能性的標準。對於商標和著作權侵權案件,尤其是假冒和盜版等顯性侵權和故意侵權案件,應當積極採取有關臨時措施。在認定是否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應當重點考慮有關損害是否可以通過金錢賠償得以彌補以及執行預期。可以用金錢補償或者能夠用金錢合理地量化補償數額,且有可執行的合理預期的,一般不認為是難以彌補的損害。擔保金額的確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主要考慮禁令實施後對被申請人可能造成的損失,也可以參考申請人的索賠數額。要嚴格審查被申請人的社會公共利益抗辯,一般只有在涉及公眾健康、環保以及其他重大社會利益的情況下才予考慮。
  曹建明説,要防止當事人濫用訴前臨時措施制度。訴前停止侵權涉及當事人的重大經濟利益和市場前景,要注意防止和規制當事人濫用有關權利。要根據案件進展情況,注意依法適時解除訴前停止侵權裁定。要加強在訴前臨時措施申請錯誤時對受害人的救濟,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起訴或者已經實際構成申請錯誤,受害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要依法積極受理,並給予受害人應有的充分賠償。特別是,對於當事人為阻礙他人新産品上市等重大經營活動而惡意申請訴前臨時措施,致使他人的市場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情形,要注意對受害人的充分保護,以切實有效地遏制當事人濫用訴前臨時措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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