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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01 記者:賴雨晨 吳俊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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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佛山電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月30日對顧雛軍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顧雛軍的行為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資金罪三項罪名,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680萬元。除被告人曾俊洪被宣告無罪外,同案其餘7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 本案於2006年11月在佛山中院開庭審理,顧雛軍被公訴機關起訴四項罪名:虛報註冊資本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後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改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犯罪。法院判決中,對職務侵佔罪未予認定。挪用資金罪方面,其涉嫌挪用金額高達人民幣7.46億元,法院審理認為,部分事實不清和證據不足,最終認定挪用金額為3.13億元。 宣判後,顧雛軍的親屬和律師均&&將會上訴,並將繼續為其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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