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治理違法不能傷及民權
    2008-01-04    作者:東方晦    來源:經濟參考報
  鋻於上海婚介市場經常發生徵婚者欺騙應徵者現象,上海市民政局日前宣布將於2008年1月1日試行新規定:從元旦起徵婚者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一天內不得相親兩次;紅娘必須進行實名制登記。
  如果聯想起前不久東莞市制定的“不得養豬”、上海市&&的市民“不得合租”、北京市朝陽區“酒店賣酒給司機要擔責”……再來審視這個“徵婚者一天內不得相親兩次”的奇怪規定,我們發現,在社會治理的名義下,民眾很多權利已經被侵犯。
  誠然,一些喪失誠信的婚介所雇傭婚托欺詐徵婚者,上海市民政局&&政策對此予以規範整頓,本無可厚非,相反乃是職責所在;可是規定“徵婚者一天內不得相親兩次”,卻是相當荒唐的。
  同是社會治理,有一則報道説,山東大學規定懷孕新生可保留入學資格。與過去女大學生懷孕被學校強令退學相比,毫無疑問,這保障了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正如山東大學研究生院的小於同學所説,結婚生子是我們的權利,我們可以放棄這個權利,但不能被剝奪這個權利。同樣,“徵婚者一天內相親幾次”,也是徵婚者的合法權利,並不能因有人利用徵婚搞欺騙就剝奪了徵婚者的這個權利。
  以犧牲民眾權利為代價的社會治理,不僅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而且將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傷害。對比一下改革開放前後中國發生的變化,總結一下出現這種變化的根源,可以發現是因為中國人自由度大了,公民的行動自由多了,經濟與文化才可能繁榮。
  相關稿件
[議事壇]“小姐稅”撞了稅法軟肋 2007-12-28
[議事壇]朗訊行賄案給我們啟示 2007-12-28
[議事壇]七台河礦難可以異地審理 2007-12-21
[議事壇]像閘北那樣制止集體退工 2007-12-21
[議事壇]讓違法批地者負法律責任 200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