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傷人 商家舉證無力要賠償
    2007-12-28    本報記者:王駿勇    來源:經濟參考報
  一市民放爆竹不幸炸傷眼睛,銷售商因未能舉證證明爆竹無質量問題而被判賠償。江蘇省啟東市法院日前判令被告洪某承擔原告辛某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70%部分共計74000余元。
  2007年1月,因兒子結婚,辛某在燃放從洪某的煙花爆竹經營部購買的爆竹時,其中一隻爆竹在正常升空後未及時炸開,掉落至辛某右眼附近爆炸,致其右眼被炸傷,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後雙方因賠償糾紛對簿公堂。
  庭審中,洪某辯稱自己經營合法、進貨規範、商品合格,辛某未按規定燃放,應當自負責任。經質檢部門抽查,洪某經營的爆竹質量合格。而國家規定“各類升空産品不得出現低炸(即燃放時,升空産品距地面在3米以下發生爆炸)”。
  法院審理認為,此案屬産品責任糾紛,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告洪某舉證證明致傷爆竹無質量問題,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儘管洪某有個體戶營業執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等資料,但這只能説明其有權從事煙花爆竹經營資格和商品來源合法,質檢部門對爆竹抽檢合格,也不能直接、唯一地證明致傷爆竹沒有缺陷,且事實上,致傷爆竹出現了低炸現象。
  法院認為,銷售商洪某未能證明本案致傷爆竹不存在産品缺陷,應負賠償責任。考慮到辛某在禁放地點燃放爆竹,且距燃放地站立過近未注意避讓等因素,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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