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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4 記者:曹凱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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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南昌電
日前,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草珊瑚”註冊商標遭侵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草珊瑚註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判決被告南昌市民胡某立即停止使用並撤銷域名www.江西草珊瑚.com和www.caoshanhu.net。 2007年7月10日,南昌市民胡某在互聯網上註冊了www.江西草珊瑚.com和www.caoshanhu.net網絡域名,還在有商業性質的域名交易網站發布銷售廣告。誠志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胡某搶注並轉讓的行為侵犯了公司對“草珊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將胡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認定“草珊瑚”商標為馳名商標。被告胡某認為,誠志股份有限公司的“草珊瑚”註冊商標尚未認定為馳名商標,“草珊瑚”註冊商標經核準在第三類産品牙膏上使用,而他只是用於網絡域名,兩者不是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因此他的網絡域名註冊行為不違法,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的“草珊瑚”註冊商標,符合商標法第14條規定的認定馳名商標各項條件,原告的“草珊瑚”商標應認定為馳名商標。根據《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本案中,被告胡某的行為可以造成對“草珊瑚”馳名商標的淡化,對“草珊瑚”商標的利益造成了潛在的、可能的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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