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無房産證不影響買房合同效力
    2007-11-09    本報記者:李京華    來源:經濟參考報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審結原告趙先生訴被告婁女士、婁先生(婁女士之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以暫無房産證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為由,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法院介紹,1996年11月,趙先生與北京市城建建材集團建材城東區共建辦公室簽訂康居住宅買賣契約,購買城建共建辦位於海淀區西三旗建材城小區房屋一套,價款15萬餘元,雙方約定交付房屋後另行約定時間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申領房屋所有權證。2002年5月,趙先生與婁女士、婁先生簽訂購房協議書,將上述房屋以2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婁女士和婁先生。
  由於此房産屬康居住房,暫無房産證,所以由婁女士和婁先生先付21萬元,餘款1萬元由趙先生協助其辦理房産證後再付清。婁女士、婁先生支付了購房款21萬元後便搬入此房居住。後趙先生以因客觀原因至今未取得房屋産權證為由,起訴要求確認其與婁女士、婁先生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先生與城建共建辦簽訂康居住宅買賣契約、交付房款並實際佔有房屋後,對房屋即有了事實上的處分權。此後趙先生與婁先生、婁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此協議係雙方真實意思&&的結果,尊重社會公德,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合法有效。
  審理法官&&,根據趙先生與城建共建辦簽訂的康居住宅買賣契約的約定,趙先生應到房地産管理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現趙先生未履行此義務,也無證據證明未取得房産證係客觀原因所致。因此其與婁女士、婁先生之間的合同標的不屬客觀不能,合同效力不因暫無房屋産權證而受影響。而且趙先生以暫無房屋産權證為由主張購房協議無效也有悖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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