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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19 程成 曾連秀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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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元月,某鄉人民政府發文,動員轄區內所有人員參與招商引資工作,並規定鄉人民政府將按所招商的到賬資金或運到設備的實際價格,給予1%的一次性獎勵。三個月後,楊先生招入了一家生産旅游用品的公司,並已經陸續投入2000萬元資金。但近日鄉政府卻以“費用過高”、“當初考慮不週”為由,拒絕給楊先生20萬元獎金。 鄉政府應否兌現?如果鄉政府不兌現可否提起訴訟? 一方面,針對此類情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的職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的職權。 本案中,鄉政府具有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等行政工作的職權,其發文明顯具有行政目的,既屬於履行行政職權的行為,也是一種行政允諾行為,基於履行行政允諾發生爭議,當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的行政案件。 另一方面,鄉政府應當兌現允諾。 “按所招商的到賬資金或運到設備價格,由鄉人民政府給予1%的一次性獎勵”,屬於鄉政府自由裁量的職權範圍,不僅具有合理性,且不違反政策、法律。由於其對像是轄區內不特定的所有人員,楊先生根據鄉政府的要求,完成了招商引資,鄉政府具有履行按允諾兌現招商引資獎的義務,其不兌現招商引資獎,侵犯了楊先生的合法權益。鄉政府“當初考慮不週”,是其作出行政行為的決策問題,與楊先生無關,不能因為決策的失誤,來否定此前的承諾,並由楊先生來承擔失誤的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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