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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28 記者:楊金志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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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上海電
國泰君安證券公司上海福山路證券營業部在不到四年的時間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42.7億余元,拆借給其他單位使用,造成客戶資金鉅額損失。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處營業部原總經理徐楊進有期徒刑15年,判處財務部原副經理袁敏有期徒刑4年。 2001年11月至2005年6月,國泰君安福山路營業部採取支付8%到10.5%的年固定回報方法,以收取客戶保證金、委託資産管理、國債投資等形式,先後吸收48家單位及106名個人的資金共42.7億余元,拆借給其他單位用於炒股、收購公司股權和投資房産項目等。至案發時,尚有本金5.18億余元未償還。為彌補資金缺口,營業部盜賣客戶基金和國債、盜劃客戶保證金,造成客戶損失6.56億余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國泰君安公司福山路營業部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徐楊進係其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袁敏係其中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時,徐楊進的行為還構成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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