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壇]官員財産申報宜早不宜遲
    2007-09-21    吳學安    來源:經濟參考報
  監察部副部長、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屈萬祥&&,官員財産申報制度已在抓緊研究中,將在適當的時候建立。
  官員財産申報制度已經成為許多國家杜絕和懲治公職人員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腐敗行為的一種常用手段。早在1883年,英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關財産申報的法律。1978年美國國會通過《政府行為道德法》,明確規定包括總統、副總統、國會議員、武裝部隊在內的官員,均需申報財産。同時,財産申報還必須包括其配偶或受扶養子女的財産狀況。財産申報制度在國外有“烈日法案”的美譽和“終端反腐”之稱。
  確立官員財産申報制度,作為一種正常的監督機制,更容易發現那些公開收入情況與奢華生活狀態明顯不符的“問題官員”。在國外,將官員一切財産納入申報範圍,只要發現其與官員正常收入間存在差距,官員就必須作出解釋與説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證據,即便沒有證據證明是非法所得也會被認定為是灰色收入而治罪。 
  事實上,目前中國推行財産申報制不僅有國外大量的成熟經驗可供借鑒,而且國內也有相應的實踐積累。譬如,早在1995年中辦、國辦就印發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這些規章制度都為推行財産申報制度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現實情況是,民意基礎已經日臻成熟,人們對於官員財産申報制度的意義和作用已有充分的認識,&&官員財産申報制度已成為眾望所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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