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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香港電 香港一僱主黃佳華因短付工資給其印尼籍家庭傭工,被特區政府勞工處檢控,日前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4.5萬港元。
涉案的僱主在其印尼籍傭工受雇期間,沒有按照2003年簽署雇傭合約時政府規定的最低月工資3270港元支付薪酬,先後短付其傭工約5萬港元,因此被起訴。法院裁定該名僱主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也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其傭工。
特區政府勞工處發言人説:“所有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均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傭工。僱主短付工資即違反《雇傭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港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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