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路邊停車場丟車 守車人無責
    2007-05-28    本報記者:侯大偉    來源:經濟參考報
  在繳納了3元錢“停車費”之後,機動車在路邊臨時停車場被盜丟失,而停車場和守車人卻均被司法部門認定為該事件的“無責方”,不用承擔丟失車輛的賠償責任,理由是“3元錢的停車費屬於道路佔用費,而不是車輛保管費”。這是日前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審結的一起路邊臨時停車場丟車賠償糾紛案例,它給那些經常在路邊臨時停車場停車的車主敲響了警鐘。
  據法院審理調查,2006年2月26日,車主舒某將一輛價值4萬餘元的小客車停在成都市某飯店旁的路邊停車場,並按停車場的要求繳納了3元錢的“停車費”,守車人並出具了一張定額發票。但等舒某在路邊吃完午飯回到停車場時,該車輛卻已不在了。守車人解釋説,是另一個人把車開走了,因為來人是用車鑰匙正常啟動駕駛的,所以他誤以為是車主的朋友,而沒有阻止。
  由於舒某沒有為該車購買盜搶險,因此不能得到保險賠償。而停車場也拒絕了車主的賠償要求。為此,雙方便對簿公堂。
  日前,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審結此案。法院審理認為,臨時佔道停車場所收停車費並非車輛的保管費,而是車輛佔用道路場地使用費。收費後,守車人指揮車輛在規定區域規範擺放。雖然守車人應對停放車輛安全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提醒並制止他人對車輛的不利行為,但是,由於舒某的車是他人用車鑰匙打開的,守車人一般會認為有鑰匙的開車人就是該車的權利人;此外,舒某又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守車人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據此,法院判決,停車場不應該為車輛的丟失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駁回了舒某的索賠請求。
  據了解,路邊臨時停車場車輛丟失得不到賠償,並非成都首例,在全國不少城市也有相似的判例。此案的宣判,再次給蓉城車主敲響警鐘,千萬不要貪圖方便,隨意將車輛尤其是豪華轎車停放在路邊臨時停車場。為此,法官建議車主們,盡量把車停放到室內停車場等商業停車場,否則就有可能遭到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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