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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14 記者:楊金志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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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上海電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一起律師事務所與保險公司的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律師事務所理賠因律師失誤導致的損失17萬餘元。這是2003年上海市律師協會為全市律師事務所統一投保以來,法院審結的首起保險合同糾紛案。 2003年2月中旬,上海市律師協會為全市合法執業律師事務所投保,與中國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簽署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統保保險合同》。保險條款規定,上海的執業律師從事辦理約定的律師業務時,由於過失行為,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委託合同的約定,致使委託人遭受經濟損失,由保險公司最終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競業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某與上海虹喬停車有限公司簽訂《聘請律師合同》,約定由朱某代理虹喬停車公司房屋買賣事務進行訴訟。後朱某未在訴訟時效內起訴,給虹喬停車公司造成17.5萬元經濟損失。法院判決由競業所進行賠償。 2006年2月,競業律師事務所向上海市靜安區法院起訴,要求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與上海市律師協會簽訂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統保保險合同》,給付賠償款17萬餘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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