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制度需要依法完善
    2007-04-12    博傑    來源:上海證券報
    廣東省陽江市陽東縣政府以建設公園為名,以每平米不足10元的平均單價徵用農田和用於灌溉數千畝水田的水庫,最後建成一處佔地近1500畝、最高單價達2000萬元的“五星級”全封閉式私人花園別墅區。
    據《中國經濟時報》報道,陽東縣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徵用了當地部分山林地和農田,徵地協議是“秘密”簽訂的。
    從中可以看出,徵地是秘密進行的,其程序存在着明顯的瑕疵,每平米不足10元的補償更是匪夷所思。這一極端事件暴露出了我國徵地補償中的一些問題。徵地補償的程序能否公開、公正直接關係到農民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一些地方背着農民悄悄徵地等於粗暴剝奪了農民的權利,很容易引發危害社會穩定與和諧的事件。我國應該對徵地程序作出更切合當今實際情況的系統而完善的規定,強制要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內容及徵地補償安置情況必須公示,舉行聽證,雙方在公平談判中達成協定。在協議未達成的情況下,不得擅自強制徵地。同時,應該對違反規定程序的行為作出明確而具體的懲罰性規定。
    對徵地補償制度也需要修訂和完善。現在,政府用計劃經濟的辦法低價徵地,卻以市場經濟的辦法高價供應土地,在一高一低之間,政府賺取了絕大部分土地收益。以中國土地學會專家的計算,每年全國被徵地農民相當於放棄了至少30萬億元土地財産權,即“剪刀差”。這是不公平的。由於農民得不到足夠補償,失地農民容易因失去生活保障陷於困境。
    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雖然提高了徵地補償標準,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三十倍”的標準,依然不能有效保護農民的利益。需要重新修訂法律,擴大徵地補償範圍,提高徵收補償標準。並且,使這種標準充分體現土地在市場中的價值,最大限度地確保農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同時,被徵地農民應該參與土地出讓增值收益,因為土地的增值額實際上是土地從農用地變為城市用地産生的級差地租,讓失地農民參與增值收益的分配,既可以使失地農民的保障問題得到妥善的解決,減少容易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也可以有效遏制地方政府的“圈地”行為和開發商的“炒地”、囤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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