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政府採購法制約交通腐敗
    2007-04-10    王炯木(湖北公務員)    來源:新京報
  據報道,此前被審計署曝光的34個高等級公路工程項目以及勘察、設計等服務項目均屬於我國《政府採購法》所調整的採購範圍,但所有這些項目均未能納入到《政府採購法》進行規範。(中國經濟周刊4月9日)高發的“交通腐敗”癥結其實是很清楚的,那就是在交通工程項目這一國家資源上交通部門擁有自由的、得不到真正監督的採購權力。我們看到的是,交通工程也在搞招投標,交通部門也在“不斷完善”招標機制,但交通部門既是“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這種背離政府採購制度要求的自行採購最直接的表現是以“業主”自居,自定招標方案,自設標段,自家測算標底,“自家人”監督“自家人”,由於其隨意性大,缺乏監督,致使將嚴肅的招標行為庸俗化。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這種以國家資源和政府投入所進行的項目建設工程是典型的政府採購行為。這一定性在我國《政府採購法》中十分明確。
  按照政府採購法律要求,政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實行政府集中採購。用集中採購的手段,剝離採購單位擅自採購權,讓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採購項目在一種公開公正的平台上運行。但《政府採購法》已實施四年有餘,表現在交通建設上的政府購買工程和勞務的採購行為卻仍然游離於法律之外。
  耗資巨大的交通建設工程項目,事關政府形象、廉政建設,我們的政府採購不能再對交通工程項目採購法外施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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