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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工商部門稱在對無煙鍋廠家的處理上感到有些為難,因為,國家暫無“無煙鍋”的相關標準可供參照,對産品本身“無煙”與否的查處也就缺乏了實際有效的法律支撐。無獨有偶,在鄭州,針對涉嫌用硫酸“美容”過的核桃,工商部門稱因相關部門無法出具檢測標準作為執法依據,他們可能將不得不把核桃返還商戶。
不一樣的執法,卻要面臨相同的尷尬。相信不少人會跟工商執法部門一樣,將“無法執法”的尷尬歸咎於相應國家標準的缺失。確實,查處“偽無煙鍋”需要在國家標準有“真無煙鍋”的法律界定下進行,否則任何對“無煙鍋”的産品質量認定,都是邏輯上的循環論證,不僅於法無據,而且也會執法乏力。 而用硫酸“美容”過的核桃,其國家標準的缺失就更讓執法者感到尷尬:質量檢驗所認為,“加工食品”而非“農副産品”上的硫酸殘留才可檢測;化工研究所認為,只檢測化工産品而不檢測食品和農副産品;農科院則認為,核桃皮不食用,不能檢測,核桃仁檢測,只能檢測核桃仁的蛋白質、脂肪等,而不能檢測硫酸。最致命的是,核桃是一種農副産品,只能給其質量等級,沒有具體的國家標準。 如果説“無煙鍋”作為一種新型産品還可以通過事後國家標準的&&來“亡羊補牢”,那麼如核桃這樣沒有國家標準只有質量等級的“陳舊産品”,難道其存在的質量問題,只因國家標準的闕如甚至根本不可能存在而讓經營者逍遙法外?執法者所宣稱的“執法無據”註定會構成對經營者肆無忌憚變本加厲的放縱,要知道,在不法經營者眼中,“執法無據”就意味着“違法自由”。 事實上,哪怕再完美的法律都不是完美無缺的,基於人類理性的有限性,法律其實從制定和頒佈實施的那一刻起就早已落後於現實生活,這一點在《産品質量法》上表現得尤為明顯。既然我們永遠無法預測明天這個世界又會有什麼“意外”的發明創造,那麼規範新産品的質量標準,也就不可能構成事前法律規定的內容。部分商家恰恰能夠利用“新標準”的&&和“新産品”誕生之間必然的“時間差”,來理所當然地通過“誇張宣傳”鑽法律的漏洞。 其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可以作為執法者“執法有據”的理由。該法明確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並規定了經營者侵犯消費者“權利”的法律責任。事實上,這樣的原則性規定就是《産品質量法》的兜底補充規定。 按圖索驥無果後哀嘆法律的漏洞導致了違法的氾濫,這其實是一種典型的執法惰性。因為,執法從來都不是被動的而是主動的,執法部門要學會從原則性的“保護條款”中尋找執法依據,而不是動輒將責任轉嫁到“立法者”的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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