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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02 記者:曾亮亮 張曉津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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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日前,北京二中院判決同方投資管理公司在從事與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相同或類似的經營活動中,停止使用“同方”名稱。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清華大學校辦企業,“同方”商標於1999年核準註冊,上述商標曾被認定為北京市著名商標、馳名商標。公司的電腦産品被評為中國名牌産品,每年投入的廣告宣傳費達上億元。北京市同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成立。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同方投資管理公司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為“同方”,與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字號相同,其所從事的投資管理、投資諮詢、信息諮詢、技術轉讓及培訓等業務範圍與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核準的經營範圍高科技項目的諮詢、高新技術的轉讓與服務等相近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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