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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19 記者:王駿勇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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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南京電
獲知一“小偷”有盜竊作案嫌疑,四名青年不去報警,反而對其進行敲詐勒索,結果自己犯了罪。江蘇省啟東市法院日前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王某等四名被告一至七個月不等刑罰,並處罰金。 2006年8月的一天晚上,市民王某獲悉張某有盜竊嫌疑後,夥同施某等四人找到張某,以扭送其到派出所為要挾,要求張某出錢化解,張某不從。隨後,王某等又將張某帶至賓館等地,對其實施語言威脅、毆打,迫使張同意回家取錢。次日,四人對張某實施毆打後強迫其寫下“盜竊手機被發現並願意賠款3000元”的欠條。之後,四人多次持張某出具的欠條從張的母親處索要錢財,並繼續向張某追索虛構的欠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某等四人採取脅迫方法,敲詐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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