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車”遭搶 保險公司無須賠償
    2007-01-22    記者:吳俊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廣州電 東莞的李先生當“拼車族”卻被人搶走了汽車,法院還判保險公司不用賠償。
    李先生於2005年6月向財産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盜搶險”等險種,對於所投保的汽車的用途,雙方約定為“家庭自用”,保險期為一年。2005年11月3日,李先生駕車途中遇到4名陌生男子要求搭車,並聲稱會付給他25元作為“加油費”。李先生同意了,不料4名男子上車後將車搶走。
    東莞市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先生的行為屬於營業運輸,其行為增加了車被搶的危險程度,且實際導致了汽車被搶,因此保險公司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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