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應不重年限重車況
    2008-11-05    本報記者:陸文軍    來源:經濟參考報

  隨着我國成為世界上發展最迅猛的汽車消費市場,首輪私車換車潮漸行漸近。施行多年的舊車報廢政策調整方向又成為國內汽車業界普遍關注的問題。
  日前,在上海舉辦的一次國內乘用車市場形勢研討會上,汽車業內專家、上海翔通汽車諮詢運營總監葉盛提出,現行的汽車報廢與報廢汽車回收的相關規定已是十多年前&&的政策,與目前國內汽車市場的發展態勢已有脫節現象出現。他建議,在未來有關汽車報廢的政策制定中,應更進一步體現對舊車性能、油耗、排放、環保等方面的側重,而弱化對於汽車報廢年限的限定。
  “對於汽車報廢以及報廢汽車將制定有關新規,目前業內有所傳聞,相關報廢汽車拆解及回收利用的國家標準也有待發布。”葉盛説。

  新標準遲遲不&&

  據悉,國家商務部早在2006年9月就公布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徵求意見稿),但該法規修訂稿至今尚未正式發布。
  業內人士認為,有關機動車報廢與回收標準法規,將有三大關注點:一是報廢標準,二是回收利用管理辦法,三是配套法規及相關標準法規。市場關注的核心仍是報廢標準的制定。
  葉盛介紹説,我國在1986年就頒佈了《汽車報廢標準》,目前使用的有關汽車報廢的主要標準是1997年國家經貿委等六部委重新修訂並頒佈的,該標準從汽車累計行駛里程、使用年限、損害無法修復、車型淘汰、耗油量高、安全性能和排放污染等七個方面對汽車報廢作出了規定。
  2004年底,商務部就開始着手研究修訂機動車報廢標準,直到2006年9月,《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徵求意見稿)》才在網上公布。“當時的徵求意見稿列出了七條機動車報廢條件,達到使用年限僅是其中一條。最引人注目的是,對小、微型非營運載客車及專項作業車,未設定具體報廢年限,這意味着如果按照該規定,私車報廢強制年限將被取消,15年不再是汽車的‘法定報廢年齡’。”
  同時,徵求意見稿也強化機動車的技術狀態及安全、節能、環保指標,只要按規定能通過安全技術檢驗,就可繼續上路行駛。“但是,到目前為止《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尚未&&,具體的汽車報廢標準還是依照原先標準。”葉盛説。

  舊標準與現狀不適應

  葉盛認為,現行《汽車報廢標準》是十多年前修訂的,已與目前國內車市發展的要求有些不適應。比如,規定的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不盡合理。目前的規定對多數技術性能比較優越的車輛就顯得有些苛刻,近年來乘用車生産技術不斷革新,許多使用多年的車輛性能依然可靠,車況良好的舊車因年限規定,必須報廢有些可惜。此外,對營運與非營運相互轉換的車輛而言,現有標準規定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報廢,這樣對那些車齡較短、車況較好的車輛,尤其是乘用車顯得過於苛刻。更主要的,現有的報廢標準主要以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為判定依據,未提出明確的技術判定標準和試驗方法。
  由此也可能衍生出其他問題,比如一些用戶出於利益的考慮,調整甚至更換里程錶,致使車管部門很難掌握車輛確切的累計行駛里程。“而且,目前的車輛定期安全檢驗項目只包括車輛的外觀、燈光、喇叭聲級、側滑、尾氣、速度表、軸重、制動等,這些項目並不能反映車輛的整車性能,因此不宜作為車輛報廢的技術依據。”葉盛分析。

  應不重年限重車況

  記者也採訪了業內人士和普通汽車用戶,他們對汽車報廢的標準同樣關注。
  具有十多年私車車齡的上海市民許國展説:“我已經換過三輛車,汽車報廢制度對於保障交通安全、促進技術進步非常重要,其實是汽車整個生命周期中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但現在汽車技術進步了,未必通過簡單的年限規定或者行駛里程規定就能反映車輛的真實狀況,從而判斷是否應予以淘汰,應該制定更加靈活、更加能圍繞汽車真實車況和安全性的標準來決定車輛報廢。”
  “而且,據我十多年駕駛經驗,不同的開車習慣和保養方法,可能對車輛壽命和性能影響很大,愛惜的人十年如新車、馬虎的人兩年成舊車。”許國展説,“現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都在不斷提高汽車排放標準,通過環保指標對污染車輛進行淘汰,也是很好的辦法。”
  而上海仙霞西路一家汽車修理廠的李超説,他經手的許多私家車其實行駛里程都不多,一年才一萬多公里,尤其是較為高檔的轎車的車主一般很注重保養,這些車輛有的用了多年,但車況仍然非常好,尤其是德係車,一般耐用性較好,如果開二十來萬公里就淘汰,實在有點可惜。
  也有專家指出,隨着國內城市有關汽車排放標準越來越高,會通過環保杠桿來促使汽車更新換代;同時,按照一般規律,汽車使用6至8年左右,保養維修費用開始上升,也是車主換車意願開始上升的時期,所以,即使不規定報廢年限,一般私家車主也會進行更新。
  汽車業內人士葉盛認為,2006年公布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徵求意見稿)》,立足於以車輛技術狀態及使用特點,以“弱化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指標,強化車輛技術狀態及安全、節能、環保指標,使機動車報廢標準逐步趨於科學、合理”為原則,對車輛報廢有關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指標進行局部調整,與以前的標準相比,已有很大的改進。
  同時他也建議,我國應進一步加強對汽車生産者責任的管理,在汽車生産、使用、報廢回收等環節建立起以汽車生産企業為主導的完善的管理體系。因此,國家要對報廢汽車實行生産者負責制度,汽車生産廠和汽車進口商對所生産和進口的汽車最終報廢承擔處理責任。要制定具體可行的辦法來保證這一原則的落實,包括將汽車回收利用率指標納入汽車産品市場准入許可管理體系。這樣才有利於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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