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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不久陸續召開的地方人大、政協“兩會”上,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不約而同地將劍鋒指向政府採購中存在的問題。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認為,政府採購本意是為控制財政支出、減少財政負擔,同時防腐倡廉,但變了味的政府採購已經遠離了這一初衷,需要動手術盡快根治。
“圈地式”採購使大宗商品不廉反貴
明明是1100元能買到的打印機,一經政府採購就成了1500元,而且還無還價餘地。政府購買的産品不廉反貴,這是用戶的第一反應。 山東省政協委員許雲飛認為,政府為了控制財政支出,減少財政負擔,防腐倡廉,在行政、事業單位的重大和日常辦公開支上實行政府採購,這本是好事,但是經過幾年來的實踐表明,政府採購雖然確有好處,但未能達到政府的初衷,而且越來越變質、變味,不僅沒有成為遏制暗箱操作的良方,相反越來越成為權力尋租的“有效機制”,已嚴重影響到政府採購制度的健康運行,必須迅速加以糾正。 許雲飛開始注意到政府採購這一問題是從自己的親身經歷開始的。他所在的研究所要做課題、買設備,本來只需從科研經費中支出就可以了,後來按規定超過一定數額的支出都要上報院部,然後由院部上報研究所所屬廳局機關,參與全省的統一政府採購。這樣一圈轉下來,本來應該能省不少錢,許雲飛卻發現,採購來的物品要遠遠高於市場價,而且還不能討價還價。 許雲飛説,行政採購單位沒有了自主選擇市場、自由挑選産品的餘地,成為被封閉狀態下的“圈地式”採購,脫離了市場行情,所購買的産能夠不貴嗎?!問題是明知道被“定點”的採購單位價高質次,也不得不任其“宰割”,加重了採購費用。
商業賄賂“重災區”
政府採購都是批量購買,按照常理,價格應該更低才對,為什麼比個人零買還要貴? 山東省政協委員宋傳傑説,政府採購制度設計上的招投標和監管等環節,本應有利於防止官商勾結、以權謀私,但在執行過程中,“好經”有時被念歪了:採購預算編制隨意性強、透明度不夠,招標採購變成了“定點”採購,買回的東西“質次價高”。 政府採購已經成了商業賄賂的“重災區”,這是個不爭的事實。前不久,中央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監察部副部長李玉賦通報了20起商業賄賂違法犯罪典型案件,其中包括廣東省政府採購中心原主任李春祿受賄案。據查,李春祿在2000年2月至2006年1月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市政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中標單位現金、購物卡等折合人民幣100.2萬元。2006年8月,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春祿有期徒刑七年。 山東省政協委員在省政協九屆五次會議上的相關提案經媒體報道後,立刻有媒體評論説,要當心政府採購將“分散腐敗”變成“集中腐敗”,搞商業賄賂的人原來要一個個地“公關”,現在只需集中“公關”,反而降低了賄賂成本。 許雲飛認為,第一,政府採購實際上成了“定點採購”,是一種新的壟斷。《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政府採購應採用以下方式:一是公開招標;二是邀請招標;三是競爭性談判;四是單一來源採購;五是詢價採購;以及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其中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而當前許多地方將政府採購一律“簡化”為“定點採購”了事。無論大小金額,都“一刀切”地進行“定點採購”,這一地方政府製造的一種新的壟斷,極大損害了廣大納稅工商業戶的合法利益,挫傷了廣大工商業者的積極性。 第二,“定點採購”有悖於公平競爭的原則。這些“定點”形成了在政府採購包裝下的市場割據和行政壟斷,剝奪了大多數商家對這塊市場的“進入權”,是一種政策性歧視。不僅有悖於市場的公平競爭原則、合理營銷原則和市場的非歧視性原則,而且也與中央政府反不正當競爭和“簡政放權,提高效率”的政策不符,更不符合WTO要求。 第三,“定點採購”不利於社會和諧。“定點不定稅”、“定點不定價”造成了價格與市場不符,收入與納稅不符現象的發生,加劇了工商業戶之間,工商業戶與稅務、工商、政府之間的矛盾,容易引發抗稅、抗費現象,造成治安隱患。 第四,“定點採購”滋生新的腐敗。由於“定點”是採購方被指定去個別商家進行採購,形成了定點業戶上的人情點、關係點,極易誘發新的腐敗,滋生新的權力尋租,同時損害政府的形象。
變“定點”為“定價”
宋傳傑説,溫家寶總理日前在國務院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上,把政府採購列入“商業賄賂比較嚴重”的領域,要求重點查辦相關案件。目前我國每年的政府採購規模達到3500億元。如果政府採購不能真正變成“陽光采購”,其患大矣。 許雲飛在相關提案中建議,在即將&&的《反壟斷法》中,明確禁止“定點採購”、“定點消費”這種行政壟斷形式。完善政府採購管理體制,嚴格實行“管採分離”,進一步擴大政府採購範圍和規模。各級政府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採購應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採購以及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並以公開招標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為了簡化和方便,可以變“定點採購”為“定價採購”。即由政府採購主管部門在有關單位(如工商、稅務、商會、專家和新聞單位)的協商配合下,定期通過有效形式公布政府主要採購物的指導價上限或下限價格,質量要求等,由各個採購單位參考政府的定價自由選擇市場,使市場盡快恢復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性的自主經營結構的方式,使市場成為真正的合理、公平、健康的市場。四、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要增強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