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依法保護“甜蜜的負擔”
2015-02-27    作者:記者 尚栩/巴黎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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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是一個有着悠久歷史的國度,擁有眾多名勝古跡和古建築,其中近40處被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産名錄。如何做好它們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歷屆法國政府各顯其能,始終發揮主導作用,強調有法可依,尋求這些古建對財政貢獻最大化。
  法國大革命前相當長一段歷史時期內,法國人對古建築的保護意識並不強,但幸運的是,法國大部分古建築都完好地保存了下來,沒有遭到明顯破壞。
  法國大革命後,由於各類名勝古跡全部收歸國有,法國人對古建築的保護意識不斷增強:1796年,法國首座建築遺跡博物館成立;1810年,法國政府又實施了首次遺産清查,不久成立文物建築遺産保護委員會,開始對古建築遺存展開多角度科學研究。
  19世紀後半葉,法國開展針對古建築保護的立法工作,並於1913年最終完成。自此,法國古建築保護有法可依。
  然而,隨着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法國古建築保護工作受到影響,一些古建築在戰爭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
  直到1945年以後,法國古建築保護工作才真正在有法可依的狀態下開展起來,參與人員和保護對象範圍不斷擴大。
  如今,在《城市保護法案》等相關法律法規約束下,法國文化部對各類遺産的管理和保護行使最高權力,並且在各地區設立專門領導小組。
  根據法國憲法規定,文化遺産屬於民族和國家,高於私人利益;而且法國法律對古建築定義較寬泛,即規定在歷史或藝術史上對公眾有意義的建築都應受到保護;任何公民都有權將某座建築申請批准為保護單位,但需按照建築的重要性不同,由不同級別的專門領導小組進行審批。因此,普通法國民眾在古建築保護上就有了更多主動權,可以更多地參與古建築的保護。
  對於私人古建築,法國法律規定,業主對於古建築的保護需要承擔一定義務,同時也可享受相應權益。國家可以視古建築的損壞情況要求業主進行修繕,也可以由業主自行提出修繕申請,但業主的修繕或改建方案需經國家核準,在古建築的修繕過程中,國家將視建築的重要性承擔15%至50%的修繕費用。
  此外,國家不僅會對擔任修繕工作的建築師和工程隊進行嚴格挑選,而且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全面參與檢查和監督。如果古建築處於極其危險的狀況,而業主又拒絕修繕,國家可不經業主同意採取緊急措施,並依法對業主實施處罰。
  名勝古跡眾多,在一定程度上也成為法國政府“甜蜜的負擔”。相關數據顯示,法國政府每年用於維修古建築的開銷超過20億歐元(約合165億元人民幣)。為了更加全面地開展古建築保護工作,法國政府採取靈活、有效的變通措施。例如出售部分古建築,在補充國庫的同時,要求古建築受買方承擔相應的保護責任。
  除出售外,法國政府近年還將一些古建築對外開放,或者利用古建築承辦展覽,以實現“開源”。例如,作為法國總統度假地的佈雷岡松堡從2014年開始向公眾開放,隸屬法國外交部的拉塞勒-聖克盧城堡開始承辦展覽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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