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空白待解 銀行理財産品再現“1元團購”
2014-10-23    作者:史青偉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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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多盈金融網推出精品理財超市“盈理財”,1元即可合買銀行理財産品,信託合買産品也即將推出。
  根據銀監會《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産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商業銀行對理財産品的銷售也不能進行任何委託和外包,如依此規定,多盈網面臨經營是否合規的風險。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多盈金融、“錢先生”“信託100”等這類合買理財産品的平台早已存在,雖然飽受是否合規的諸多質疑,但這一現象目前依然處於無人監管的狀態,處於灰色地帶。不過,這也為行業創新提供了空間。

  方瑞典:推動普惠金融變革

  記者瀏覽多盈金融網發現,該網發售以低風險的較高收益銀行理財産品為主,認購起點普遍較低,以5萬元為主,一些産品甚至1元就可以,並且一張卡就可以買遍全國所有的銀行理財産品。
  以平安銀行的“平安財富-雙週添利(滾動)現金管理類2014年300期”産品為例,根據該産品的説明書,認購起點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超出部分以1000的整數倍元遞增。不過,用戶在多盈網上只需1元即可認購,而根據規定,此類銀行理財産品認購起點為5萬元。
  除銀行理財産品,記者發現,該平台提供的産品還有信託和資管産品等,用戶可以根據期限、收益率、風險級別和資金投向等要素進行排列篩選。而“盈理財”也即將推出“信託合買通10009期”,1萬元即可認購的信託産品。
  近些年,雖然信託産品的認購門檻不斷下降,也出現了一些低門檻産品,比如“信託中的信託”(TOT)和“信託中的基金”(FOT)為代表的“小信託産品”,不過這些信託産品的門檻至少也得30萬元或50萬元,遠高於1萬元。
  “1元理財”和合買理財産品計劃也引發了一些合規性的質疑。“把銀行理財産品的門檻由5萬元降至1元,不符合投資者風險適配原則。”業內人士指出,理財産品非存款,存在一定的風險,而銀行理財産品限定購買門檻為5萬元,正是為了剔除不合格的投資者。
  對於合買銀行理財産品是否存在風險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了多盈金融總裁方瑞典,其&&,相比銀行代售的股票基金等高風險理財産品,銀行理財産品總體屬於低風險、適合大眾的普惠型理財産品。
  “根據銀監會的統計數據,銀行理財産品兌付記錄良好,今年上半年銀行理財産品預期收益兌現率為96.91%,且未出現虧損産品,不宜一味誇大風險。如果銀行理財産品這樣的低風險産品都不適宜大眾購買,股票基金就更不適合賣給普通百姓了。銀行理財更多是有錢人的專屬,多盈網本着普惠金融的創新理念,希望盈理財能夠打破金融歧視,從某種程度上推動普惠金融的變革。”方瑞典&&。
  對於用戶資金會不會被挪着平台所用,方瑞典稱,盈理財是與央行監管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銀生寶合作的,錢託管在第三方賬戶,由第三方監管。“這是互聯網理財領域中,為數不多的採取第三方託管模式的,用戶資金安全保障力度更強,而且更符合監管層的意圖,即平台不做資金池。”

  尚無明確規定 處於監管空白

  根據銀監會《辦法》,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産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産品前要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商業銀行對理財産品的銷售也不能進行任何委託和外包。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按照“平安財富-雙週添利(滾動)現金管理類2014年300期”産品説明書上的標準,産品風險評級為“二級”低風險,按照《辦法》規定,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
  面對經營違規的質疑,方瑞典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現在監管部門針對這塊尚無明確的規定,還處於灰色地帶,這也正是創新的空間。監管部門應以一種包容的態度讓市場去探索和發展,看市場的反應,然後再根據創新的市場表現制定新的規範。
  “法律法規或者説一些行業規範滯後於民眾需求、市場發展及創新。一般都是先有民眾需求,而後有創新服務去滿足這些需求,最後才會有相應的監管創新及法律法規的完善。多盈的創新正是補位目前銀行服務中的薄弱環節,真正為普通百姓解決難以獲得優質理財産品、理財門檻過高、無法跨行購買等問題。”方瑞典稱。
  據了解,對於多盈金融和“信託100”這類合買理財産品平台,雖然存在諸多合規性質疑,但卻面臨無人監管的情況。
  記者注意到,“信託100”的理財平台就曾以100元作為起投標準,團購正規渠道100萬元才能起投的信託産品。銀監會、信託業內人士並不認同信託100網站的“團購”模式,指出該模式違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信託的認購有嚴格的合格投資者的要求。不過,記者發現,“信託100”的相關業務仍在進行中。
  大成律師事務所肖颯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於互聯網代賣銀行理財産品,應當要求資質且到屬地銀監部門報告。從現有法律法規來看,允許的解決方案是,銀行理財産品可在第三方網點投放廣告,而非代為銷售。
  用益信託分析師廖鶴凱&&,信託公司屬於銀監會的監管範圍,銀監會的表態其實已經是禁止信託公司與“信託100”進行合作,但銀監會不可能將每一個第三方理財機構以及互聯網銷售平台都納入監管。
  目前,在無人監管的環境下,在互聯網金融的浪潮席捲下,合買理財産品的模式或將被更多第三方理財公司效仿,而行業監管暫時沒有看到明確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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