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汽車産品特許經營是全世界的通行辦法,改變的可能性並不大。以歐美為例,在授權或特許經銷模式之下,整車廠和經銷商的力量對比是能夠産生實質變化,並不存在僵化的、一成不變的汽車經銷模式或所謂“國際慣例”。
歐盟
在歐盟,整車廠和經銷商的關係由商法、合同法、特許經營法、公平貿易法等法律調整。自1985年起,歐盟施行專門針對汽車銷售和售後市場的競爭規則,表現為一系列縱向協議集體豁免條例。隨着汽車業競爭態勢的變化,歐盟認為新車銷售由於競爭日趨激烈已沒有必要繼續適用專屬豁免條例,但汽車維修及配件供應市場上仍存在許多限制、扭曲競爭的行為。
2010年5月,歐委會頒佈了新《條例》。根據歐盟目前適用於新車銷售和售後市場的競爭法規則,可被直接豁免的縱向協議不得含有明令禁止的縱向核心限制,適用集體豁免條例還需要確定協議各方的市場份額是否符合30%的市場份額安全港。
美國
在美國,規制汽車製造商/經銷商關係的法律主要體現為聯邦和各州汽車經銷商特許經營法。1920至1930年代,以福特、通用為代表的製造商強迫經銷商購進其無法售出的汽車。為應對製造商剝削經銷商的行為,以及要求保護經銷商的呼聲,美國於1956年頒佈了《聯邦汽車經銷商特許經營法》。該法規定,如果製造商在執行特許經營協議時,特別是在向經銷商供貨或有關特許經營權的終止、撤銷或轉讓等方面未遵循誠信原則,經銷商可以要求製造商賠償。
截至2010年,美國50個州均頒佈了汽車經銷商特許經營法。製造商和經銷商力量對比的變化使得州汽車經銷商特許經營法逐步成為塑造和規制美國汽車經銷業的主要法規。目前,各州汽車經銷商特許經營法均更有利於經銷商,以保證新車經銷商的利潤和存活為主要目的,經銷商的強勢地位以法律形式得以保證。
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特別是由於美國三大汽車製造商的破産重組經歷,美國出現了要求改革州汽車經銷商特許經營法,再平衡汽車製造商和經銷商關係,保護自由市場競爭的強大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