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險監管將升級 高現價産品成規範重點
2014-08-01    作者:記者 譚謨曉 何雨欣/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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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6月底禁止保險公司開發帶有賭博或博彩性質的保險産品後,保監會對人身險産品的監管將再次升級,直指“噱頭”産品和高現金價值産品。
  記者了解到,保監會近日向各保險公司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産品的研發、報備,再到償付能力水平,都做出了具體的要求。保險公司加快産品升級,提高償付能力勢在必行。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提高産品開發的質量,提升産品經營的效率,避免出現不能有效發揮現有産品功效、重復開發新産品的情況。産品開發應符合市場實際需求,開發時應合理進行業務規劃。
  在保險責任方面,保監會要求險企開發産品時要避免出現以下情況:保險責任過窄,無實際保障功能,無定價基礎,比如發病率極低的健康保險等;製造宣傳噱頭,比如歪曲産品的實際功能,與新聞熱點相連;博彩行為,比如保險事故為無損害的隨機事件;生存保險金給付時間與金額計算過於複雜、計算基數易混淆;減輕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責任,比如不合理延長或變相延長等待期。
  友邦保險中國區首席市場官張曉宇認為,目前國內保險産品同質化嚴重,可以嘗試創新。但要清楚什麼是真創新,把産品複雜到老百姓看不懂,或者搞噱頭,沒有客戶需求的實際支持,並非真正的創新。
  在對“噱頭”保險産品監管日趨嚴格的同時,中小保險公司一直力推的高現金價值産品也將成為規範重點。
  今年2月19日,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高現金價值産品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銷售高現金價值産品的,應保持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50%時,應立即停止銷售高現金價值産品。同時,保險公司高現金價值産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資本金的2倍以內;超過的部分,其最低資本要求將予以提高。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合理設置退保現金價值,避免出現利用現金價值結果誘導客戶提前退保的情況,對首年末或第二年現金價值與已領取生存金之和大於已交保險費的,公司總精算師應在産品精算報告中充分論證現金價值計算合理性並預測保單存續期間。若預期該産品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小於3年的,保險公司不得報送該産品保險條款或審批保險費率備案。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保險産品開發管理,科學合理厘定保險産品費率。費率應當按照風險損失原則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或者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通過設置過高附加費用率,侵害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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