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高收益背後的豪賭
投信託非標 玩定增股票
2014-07-29    作者:張歆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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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有多大、舞&就有多大”,這句經典廣告語如果對應至銀行理財産品,則應改成“預期收益率有多高、風險就有多高”。《證券日報》記者觀察多家銀行的理財産品後注意到,很多預期收益率較高的非結構性銀行理財産品的資産配置十分大膽—大比例投向了信託和資産管理計劃等非標資産、甚至參與股市的定增。
  “即便是我們銀行發行的産品,行內的普通員工對投資方向以信託、資産管理計劃等非標資産為主的理財産品也不敢隨便購買,要請懂報表的同事看一下融資方風險究竟有多大”,一位股份制銀行的行政人員對本報記者&&,“銀行未來不見得對每款産品都保持剛性兌付”。

  信託等資産配置

  支撐高收益

  本報記者觀察部分近期發行或兌付的中短期限理財産品併發現,銀行為了實現高收益,對於資産投向的設定和操作往往十分大膽,很多預期收益率超過6%的銀行理財産品是依靠資産高比例配置信託和資産管理計劃來實現高收益的。
  例如,天津銀行2014年度“津銀理財-匯富計劃127期”理財産品兌付公告顯示,該産品於2014年6月26日到期,資産配置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産(13天信信託計劃002)佔比70.00%;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評級在AAA的商業銀行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及其他貨幣市場工具類的12南網MTN2佔比10.08%,12光明MTN1佔比14.84%,11中電MTN1佔比5.05%;現金佔比僅為0.02%。
  事實上,該産品的資産配置是符合其産品説明書的,在産品説明書的收益率測算一欄,該行表明“本産品配置資産結構為:現金、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評級在AAA的商業銀行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及其他貨幣市場工具佔比30%;信託計劃、券商資管計劃、基金資管計劃等佔比70%。此外,從天津銀行近期發行的理財産品來看,預期收益率超過6%的産品多數投資方向都與上述産品類似。
  天津銀行的情況並非個案,目前在售的高預期收益率銀行理財産品中,有相當比例的産品嵌入了信託或資産管理計劃的設計,此類資産的配置比例甚至還高於天津銀行。
  例如,渤海銀行一款半年期、預期收益率超過6%的理財産品説明書顯示,“債券類資産佔比10%,同業借款、同業存款、同業拆借、債券回購等貨幣市場工具佔比10%,信託類資産、資産管理計劃等金融資産或金融工具及其相關受(收)益權合計佔比80%(以上投資比例可上浮或下浮10%)”。
  “如果不借助收益率比較高的信託産品和資産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産品的收益率確實很難超過6%”,一位國有大行負責個金業務的支行副行長&&,“信用評價較高的債券的收益率大致在年化3%-7%之間,性價比越高的越搶手,再扣除掉銀行的銷售費、託管手續費,銀行還要保留一定的超額收益—投資管理費,因此很多時候會選擇突破單一的債券類貨幣市場工具”。

  結構化設計

  曲線參與定增

  日前,一則有關某上市銀行理財産品參與定向增發,並在股價下跌背景下全身而退的報道引發了市場關注。據媒體報道,理財本息全身而退的主要原因是該産品風險控制較強,在設計與研發産品階段就引入了外部擔保公司擔保機制。
  目前,多家銀行對於此類業務有着比較強烈的設計衝動,單只理財産品的資金規模已經是億元量級,合計的規模更是不容小覷。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理財資金參與定向增發,確實面臨着相當多的不確定性風險。
  首先,此前銀監會曾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不過,“對於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産凈值客戶,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對於監管要求,商業銀行多數通過結構化産品來加以規避,同時結構化也等於為銀行的理財資金設定了兜底。這種兜底,不同於上述案例中擔保方的介入,而是引入了分級的概念。
  “上市公司要做定向增發,可以通過關係找到銀行渠道發行一個理財産品,並通過券商、基金或者信託等設計成分級産品,優先級賣給銀行理財資金,次級或劣後級資金則由私募或其他願意承受高風險的資金來填補,並以此為優先級資金提供擔保”,一位擅長大宗交易的私募機構人士對記者&&,“劣後級資金一般也會與大股東進行對賭或通過類似的安排降低自身風險,應對股價下跌”。
  即使銀行理財産品通過結構化的設計暫時規避了法律法規的限制,但是值得一提的是,目前A股市場走勢一直比較疲弱,而上市公司給定增股東的股價折價通常為5%-10%,定增投資解禁後虧損的風險不小,即便借助劣後級的安排可以降低一定的風險,但是此種設計與杠桿率相關度較高,如果杠桿率過度放大,股價的震蕩又比較劇烈,劣後資金可能會出現無法兜底的局面。
  此外,“監管部門今年以來對於"堵規則漏洞"十分重視,銀行很多所謂的創新業務已經被大大壓縮,這種理財産品創新設計的法律效力甚至面臨未來失效的風險”,一位資深律師對記者&&,“由於這種産品與普通上市公司股東不同,具有減持的必然性,因此産生大量股權供給集中釋放的風險,對於其他流通股股東而言,這很可能意味着股價的下跌,而且這種設計也失去了定向增發引入機構投資者價值投資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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