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剛至,就有對策祭出。
日前有研究員發布報告稱,《關於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業內稱“35號文”)在風險隔離方面做出了深入的監管探討,但銀行仍可能繞過監管紅線。
不少商業銀行人士則不以為然,&&在“穿透性監管原則”的力壓下,理財業務變通術短時間內難以施展。
兩處可做變通
招商證券銀行研究員新鮮出爐的研報,鎖定了兩點“變通”之處:一是信貸資金不能為理財業務提供融資和擔保,但同業資金或許可以;二是本行理財産品之間不得相互交易調節收益,但引入第三方或許可以。
“借助同業並不可行,前有重磅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即127號文,現在又有補丁版的《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通知》,即178號文,文件如此落地密集,監管層對同業監管正在趨嚴,銀行怎麼搞小動作?”針對第一處變通,某不願具名的滬上股份制銀行資産管理部人士稱。
這與廣發證券銀行業高級分析師沐華觀點不謀而合,沐華此前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就&&,以特殊交易結構規避監管的難度正在加大。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更為強調“35號文”的用語表述:在對“風險隔離”的闡述中提到,風險隔離是指理財業務與信貸等其他業務相分離,建立符合理財業務特點的獨立條線風險控制體系,信貸後的一個“等”字,表明風險體系要獨立於除了“信貸”之外的所有其他業務。此處,同業業務已被完全隔離。
第二點變通,直指理財産品間的隔離要求。招商證券[微博]的銀行研報指出,針對“本行理財産品之間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調節收益”的新規,銀行可借助第三方交易對手,這樣就繞過了兩個理財産品之間的直接交易。
“‘35號文’要求每只理財産品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事前事中事後持續披露並報送至統一的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就是為了有效監管産品交易流程,禁止‘資金池’業務,不可能存在引入第三方的過橋做法。”上述銀行資産管理部人士告訴記者。
“兩處變通,其實有點玩文字游戲的味道。‘35號文’貫徹的是穿透性的監管原則,從上游就開始關注一些可預見的擦邊球情況,而非等問題暴露後才堵下游。事實上,銀行更願意貫徹新規。”某股份制銀行理財事業部籌備組人士説。
真正難度在哪?
“我們真正煩惱的,是每只理財産品單獨開立託管賬戶這一要求非常難做到,也是我們銀行業人士普遍呼籲監管層再做考量的。比如我們銀行,雖不算發産品大戶,但每個月都有幾十隻産品推出。突然開設幾十個託管賬戶並單獨核算,對信息技術系統以及專業人員配置都是大挑戰。”上述銀行理財事業部籌備組人士建議,不妨採取緩衝措施,先以系列為單位,開設託管賬戶。
魯政委對於35號文的點評報告,也側面呼應了上述銀行業人士的建言:“能夠支持事業部的規範運營與銀行理財産品的單獨核算的信息技術系統”,會對一些小型金融機構構成制約。
魯政委也指到,其實在去年6月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剛投入使用時,銀監會就已經要求銀行填報理財産品信息。但直至目前,由於中小銀行本身的信息系統還有待完善,能否持續正確填報成為一些中小銀行難解的問題。此外,一部分銀行也面臨專業崗位配置資源不足的制約。
另一個難題是,“35號文”要求理財事業部要對人財物有一定的資源支配權,這就意味着銀行要完全實現人財物獨立、成本收益核算獨立、考核激勵獨立。但由於獨立的事業部改革牽涉較多的利益分配問題,多家銀行理財部門的人員招聘還只能由全行統一安排,部門專業人員的配備還需經由人力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