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風險資本新規五大變化
藝術品融資業務單列
2014-06-25   作者:冀欣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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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新規徵求意見稿下發兩個月後,配套的風險資本計算表終於露出真容。
  作為徵求意見稿核心內容,此番風險資本計提的方式,較此前出現了多處實質性調整。從調整方向來看,監管方向亦從四年前的以風險資本管理帶動業務結構調整,逐漸專向了對不同類型信託業務實質性風險的更多關注。
  新規中,礦産信託與藝術品信託都被單獨列項,高額計提風險資本。而主動管理的融資類業務風險計提,也較目前運行的標準有不少提高,但較此前市場消息猜測已屬“溫和”。
  從整體系數調整來看,全面強化凈資本管理意圖非常明顯,計提比例多數較此前有所提高。業內人士預測,這可能直接導致信託公司新一輪的增資擴股潮。

  “非主動管理類”計提比例下降

  與此前下發的凈資本管理新規徵求意見稿中所述內容相吻合(見本報2014年4月11日9版《信託凈資本管理新規將首度明晰通道業務判定細則》),在風險資本計算表中,信託業務部分主體框架確以“事務管理類”與“非事務管理類”作為劃分標準,旨在對“通道”與“非通道”業務加以區分。
  這與此前基於“集合信託”與“單一信託”的分類方法發生了顛覆式變化。做出如此改動,監管方面的意圖是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以期對項目真實意圖、交易目的、職責劃分、風險承擔等進行有效辨識。
  而在重塑整體分類框架後,新的風險資本計算辦法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對各類業務細項制定與計提比例進行全面調整,對比此前執行了三年的“舊法”,主要有五個大的變化。
  首先,事務管理類信託,或者可以簡單説是通道類業務,統一按0.1%比例計提。這與舊規中相關列項比,計提比例有了不小的下調。但接受採訪的業務人士認為,受監管政策影響,大多數公司的“通道”業務都較此前大幅萎縮,此項調整帶來的影響有限。而出於利潤考量,對於大多數公司,即使通道業務資本佔用比例下調,也不會轉而加大這類業務領域的投入。
  按前述管理新規徵求意見稿,事務管理類可以是單一、集合、財産或財産權信託業務,只要“信託公司主要承擔一般信託事務的執行職責,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判定參考標準主要有兩項:一是信託報酬率較低,二是合同約定以信託期限屆滿時信託財産存續狀態交付受益人進行分配。
  其次,非事務管理類業務部分,分為投資類、融資類以及公開市場的資産證券化業務。
  消息人士透露,監管層方面的意見是,“投資類”與“融資類”的區分標準為“是否明確設定預期收益”,設置了的為融資類,反之亦然。
  值得一提的是,資産證券化業務將成為信託公司創新業務的重點領域,已成業內共識,監管層也在多個場合明確表態鼓勵。此番證券化業務在新風險資本計算標準中,也被單獨設項,以0.2%比例計提風險資本。

  強化重點:礦産、藝術品、資金池

  第三,非事務管理類業務“投資類”部分,分為“金融産品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與“其他投資”,這三個子選項也不再如之前分別歸屬於“單一”與“集合”類別分別設定計提標準。
  其中“金融産品投資”還在投向標的上進一步將“標準化”和“非標”進行了區分。投向公開市場交易的産品計提0.2%;投向非公開市場的産品如信託計劃、資産管理計劃等,全部資金最終投入公開市場産品的計提0.2%,部分或全部資金用於融資目的則大幅計提3%。
  在“舊規”中,投資類則同時分屬“單一”和“集合”業務項下,“金融産品部分投資”僅粗略按照“股指期貨相關的投資産品”、“公開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産品”、“其他有公開市場價格金融産品”劃分,最高計提不超過1%。顯然,這樣的分類標準已不能對部分為節省風險資本計提而衍生出的業務模式進行有效監管。
  而在“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部分,原先歸屬“單一”部分,計提0.8%,歸屬“集合”部分計提1.5%,現在減少至計提0.5%。
  第四,非事務管理類業務“融資類”部分計提比例調整最大。
  據上述人士所言“投資類”與“融資類”業務的判定標準,受益權信託及假股真債業務按照“實質大於形式”原則,也多數應歸屬融資類,因此作為目前信託公司的主體業務模式,此部分的計提標準調整,對信託公司的影響也最為重要和直接。
  “融資類”業務中對接單一資金部分,房地産業務中“公租房廉租房類融資”與“其他房地産類融資業務”計提比例分別從0.5%與1%,大幅提升至2%與3%。
  集合資金部分,房地産業務中“公租房廉租房類融資”與“其他房地産類融資業務”計提比例則從1%與3%,大幅提升至3%和4%,為原來的3倍與1.3倍。
  巨大的變化還有,以往融資類項目,除房地産類單獨列出,其他全部歸於“其他類”,單一類業務中計提0.8%,集合類業務中計提1.5%。
  而新的計算辦法中,“融資類”項下,特別將“煤礦信託”與“藝術品信託”列出,在集合項目中,煤炭信託業務計提風險比例高達5%,藝術品則高達6%,在所有信託業務中居於峰值。
  第五,附加風險資本部分較此前最大的變化是,開放式信貸類信託業務和開放式混合型信託業務,將額外計提風險資本5%,一般認為是針對“資金池”類業務所做的專項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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