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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近日擬將《不動産登記條例》(簡稱《條例》)上報國務院,其中第6章第72條明確規定了依法“以人查房”的內容。據悉,不動産信息登記管理基礎平台將與官員財産申報信息等系統並軌,官員瞞報房産信息將受懲處。 “以人查房”寫入不動産登記條例的消息,再次燃起了輿論對“以人查房”推動反腐敗的熱切期待。人們願意相信,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一旦正式實施,官場中某些“房叔”、“房姐”的大量房産將可被查詢,他們用黑錢、贓款購買房産、囤積待沽奇的秘密將被曝光。不過,前不久國土部地籍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實施不動産登記的出發點不是反腐敗、遏制房價,儘管客觀上可能有些關聯。這無異於給輿論的期待潑了冷水,並提醒人們,不要對不動産統一登記的反腐作用抱過高的希望。 不動産統一登記中的“以人查房”,在助力反腐敗方面到底能有多大作用?《條例》第6章第72條規定:“國家實行不動産登記依法查詢制度。權利人、利害關係人以及取得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查詢、複製登記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督機關等有權查詢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登記資料。”從中可知,出於保護居民個人隱私的需要,《條例》規定的“以人查房”的兩種情況,都要受到嚴格的限制,遠沒有到一般個人或單位都可以自由查詢“房叔”、“房姐”房産的地步。 與現行《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相比,《條例》在“以人查房”上的進步主要有兩點:一是打破地區之間、部門之間的信息壁壘,實現全國統一的不動産登記,這使查詢某個居民在全國範圍內的房産信息成為可能;二是將來建成的不動産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與大體同步建成的官員財産申報信息等系統並軌,為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完整、準確掌握官員房産信息,提供了制度和技術條件。“以人查房”助力反腐敗,不是通過一般個人或單位在不動産信息登記系統中自由查詢官員房産來實現的(一般個人或單位無權在該系統中自由查詢),而是通過紀檢監察部門等職能部門全面掌握官員房産信息,“逼迫”官員不敢購置、囤積大量房産來實現的。 了解到上述邏輯,也就不難理解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推進過程中的糾結與延滯。去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將“&&並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列為2014年完成的任務,要求2014年6月底前&&不動産登記條例。今年3月有關方面提出,用3年時間全面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2020年前實現全國住房信息聯網。種種跡象表明,今年6月底前&&不動産登記條例,這個任務看來是能夠完成的,但“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的任務,今年之內卻很難完成,因為全國住房信息聯網已被推延到“2020年前”,不動産登記條例並不能立即付諸實施。 不難想象,等到全國住房信息聯網完成,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得以全面實施之時,很多官員名下的多餘房産已被拋售或做相應處理,官場中將不會有多少“房叔”、“房姐”可供查詢、曝光。某種意義上説,這也可算是“以人查房”助力反腐、抑制房價取得的實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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