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業內關注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4月1日正式實施。《通知》從特定人群保護、引導銀保業務調整、延長猶豫期等方面進行了規範,旨在發揮保險核心功能,轉變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方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新規直指“存單變保單”
“存單變保單”、虛誇收益率一直是銀保渠道投訴的重災區,上當受騙的也往往是一些對收益有着更高期望、缺乏相關金融知識的老年人。《通知》要求,對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交産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的,向其銷售的産品原則上以保單利益確定的普通型産品為主,必須由保險公司人工審核之後方可出單,核保時應對投保産品的適合性、投保信息、簽名等情況進行覆核。這意味着向老年人賣保險時,銀行將不能當場出單。
同時,《通知》還將銀保渠道保險産品的猶豫期由之前的10天延長至15天。並且在猶豫期內退保,保險公司只收取10元保單工本費。在扣費環節上,新規要求銀行和投保人達成協定,並要求銀行劃扣保費24小時內短信提醒消費者。首都經貿大學保險係教授庹國柱&&,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在銷售保險産品時要着眼於企業長遠發展而不是短期利益,須明確身份,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如實向消費者推薦産品,尤其是免責條款和潛在風險。
讓保險回歸風險保障本質
為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功能,轉變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方式,《通知》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産品。
據介紹,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産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於代理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目前,我國已成為全球第四大保險市場。保監會人身險監管部主任袁序成&&,銀保渠道銷售的保障型産品的比例僅為10%左右,這與以風險保障為本質的保險業的地位不相符。庹國柱認為,保險公司需要開發一些適合在銀行銷售的保險産品,發展長期保障型保險産品將是大勢所趨。“現在銀保渠道銷售的保險産品多是是分紅險和萬能險,在整個壽險保費中佔比超過80%。通過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産品,不僅可以改善保險公司的保費結構,對經營結構的調整也有重要意義。”
保險公司忙業務結構調整
目前各大壽險公司已按照新規要求進行籌備,主要內容之一就是主動調整産品結構,重點轉向期交産品的銷售推動。新華保險相關負責人&&,銀行代理仍然是獲取規模的重要渠道,公司將繼續加強與渠道合作共贏模式的深入拓展,加強期交産品和高價值率産品的銷售。
中國人壽則將主動調整業務結構,減少躉交和短期期交業務規模,加大中長期期交業務發展力度,重點考慮公司做大之後如何做強的問題。即將實施的新規對一些依賴銀保渠道的中小險企來説影響則要大得多。《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每個網點不得與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業務合作,這意味着很多中小險企的産品很可能退出銀行銷售在這樣的背景下,銀保新規將促進中小險企在産品、費率、其它渠道等方面進行創新。中小險企如果不能提供適合監管需求的産品並開拓新的銷售渠道,被市場淘汰在所難免。
庹國柱&&,保汐司應發揮好銀行的渠道作用,優化産品結構,規範與銀行的合作方式,在一種良性環境中,合作可以做到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