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銀監局已介入調查 投資者不滿交行回復
《投資者質疑交行誤導銷售子公司基金産品》追蹤報道
2014-03-28   作者:記者 蔡穎/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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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參考報》於3月21日刊發了題為《四年虧損16萬 投資者質疑交行誤導銷售子公司基金産品》的報道,近日,記者獲悉,湖北銀監局已&&投資者,並表態稱“已經着手調查此事”。本週,交行方面也與投資者做了進一步溝通,交行方面認為,“交易流程沒有問題”,因此,拒絕賠償。
  對此,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認為,交行代銷第三方機構産品規模和數量一直雄踞上市銀行之首,但通過網銀銷售第三方産品,現有流程恐存在操作風險。

  銀監局着手調查投訴

  2009年底,年過半百的熊女士前往交通銀行武漢大智路支行(原南京路支行)辦理存款業務,期間在客戶經理齊琴的推薦下,花50萬元投資了一款“理財産品”。當時,客戶經理並未要求熊女士進行“面簽”和做風險評估,而是直接幫其在網上下單,因此,熊女士未獲得任何交行提供的紙質合同。
  按照熊女士的説法,“當時,客戶經理沒告訴我這是款什麼産品,也沒有介紹投資方向。我覺得交行是家大銀行,應該很靠譜,就買了。”直到2014年3月11日,熊女士前往交通銀行大智路支行取錢時,才發現50萬元的“理財産品”賬戶竟然少了16.6584萬元。
  實際上,熊女士購買的是交行旗下子公司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的一款指數基金産品,名為“交銀上證180ET F聯接基金”。這款産品自2010年一季度起就出現了虧損,至2013年末累積虧損達6489萬元。
  據熊女士的女兒李涵稱,“我母親平時購買的理財産品都是保本型産品,她從沒研究過投資股票的開放型基金産品,更不清楚這款産品的性質,以及不保本的特點。這四年間,由於不等錢用,所以平時也沒過問過這款産品的情況。四年間,我母親沒收到過任何關於該産品的風險提示,也不清楚在哪可以查詢,這些客戶經理在下單時都未提及。”
  得知虧損後,3月11日李涵致電交行客戶經理齊琴詢問情況,後又致電交行客服進行投訴。“後來,交行方面給我母親打過電話,要求來家裏談,但我母親出於自身安全考慮,拒絕了他們,讓他們直接&&我,授權我與他們溝通。但很遺憾,此後一直沒有交行的相關人士和我&&過。”李涵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
  3月17日,李涵再次致電交行客服,查詢投訴結果,卻被客服告知“支行已經處理完了”,記錄顯示“支行向客戶解釋,客戶&&理解”。“我很納悶,交行沒有和我們溝通過處理方案,我們如何&&理解?所以,我再次要求客服進行反映,並要求銀行盡快提供當時我母親購買的合同及相關資料。”李涵説。經過再三申請,交行給李涵提供了一份打印版的《代銷産品交易成交報告單》。
  “3月21日上午,湖北銀監局給我打電話告訴我,他們已經着手調查此事,有15天的調查期,60天的回復期,讓我等結果。”李涵説。
  《經濟參考報》記者就此致電湖北銀監局,相關負責人&&,“正在核實投訴人所説的情況,還沒有進一步可披露的信息。”

  交行表態:“流程上沒問題”“不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經濟參考報》記者對網銀下單購買第三方機構産品進行了調查,目前,大多數銀行網銀客戶端都能直接進入“基金頻道”購買産品,投資者只需提供身份證件開戶即可。
  “風險評估是通過交行網銀系統填寫資料,然後會出現一個相應的結果,即判斷能否購買所選擇的産品。”交行武漢某支行的一位客戶經理介紹,“如果網上下單的話,不會有紙質版的合同提供給投資者,任何購買憑證,包括産品説明書、風險提示等資料,都只能在網上查閱。也有少數評估不達標不能購買某款産品的情況,一般都是風險較高的産品。”
  在交行客戶經理看來,這項風險評估似乎是由交行完成的。而據業內人士稱,如果是銀行代銷第三方産品(基金、保險、信託等),應該由這些産品的經營主體公司進行最終確認。無論如何,“交行作為代銷方,如果評估過程是通過交行網銀完成的話,交行更有責任做好風險提示。”上海某律師事務所長期關注金融案件的一位律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
  3月25日,交行武漢江岸區支行的肖行長致電李涵進行交涉,記者從錄音材料中得知,根據交行方面掌握的材料,肖行長反復強調“(該産品)銷售流程還是很清晰的”“流程上沒有問題”“基於交易記錄,我們認為沒有問題”等等。
  肖行長向李涵解釋稱,“她(熊女士)投資年限比較長,而且這單是在網上買的,所以,我們沒有調到當時的風險提示材料。但是,之前每一筆産品投資的風險提示也有你媽媽(熊女士)親筆簽字,所以,風險提示我們應該是做過一個詳細的評估的。”
  當李涵要求交行提供做過風險評估的證據時,肖行長&&“我們應該是有紙質的相關信息”,並認為,即便是客戶經理幫熊女士完成所需要購買該産品的手續,包括風險評估,也是得到熊女士默許的。“你媽媽(熊女士)最後來贖回資金的時候,我們的客戶經理還是有建議你媽媽轉其他産品,來彌補損失。”肖行長説。
  對於熊女士的投資虧損,肖行長代表交行江岸支行表態,“不承擔賠償責任”。
  “實際上,網銀下單應該是由投資者自主完成,如果客戶經理為了推銷某産品代其下單,就可能憑藉經驗順利通過風險評估,從交易流程上看沒有任何問題。另外,在網上生成了合同,即便是銀行誤導銷售,也可以規避法律責任。也就是説,是否做好到了風險提示與評估,是否將適合的産品推薦給投資者,完全靠銀行自覺。監管層對銀行代銷沒有相應的具體規定和限制、懲罰措施,因此,只要交易完成,銀行表面上就可以既合法又無規可違,但操作灰色地帶的風險可想而知。”上述律師坦言。

  代銷産品網銀下單操作風險待“預警”

  近年來,交行在基金代銷的數量和規模方面長期雄踞上市銀行榜首,且優勢在去年內還有所擴大,代銷的基金産品數量接近1300隻。據悉,66家基金公司與交行有着代銷産品的合作關係,其中18家基金公司將産品100%交給交行代銷。從代銷産品的類型上看,股票型、債券型、創新型和貨幣市場型、QDII型、保本型産品中交行均佔據明顯優勢。
  不過,受證券市場低迷的影響,交行集團在2012年內基金代銷手續費收入同比下降,截至2012年末,交行代理類手續費收入為人民幣14.11億元,同比降幅12.41%。不過,2013年,交行代理保險手續費激增,使得該行代理類手續費又呈現出大幅增長的態勢,僅半年就達10.36億元。
  對交行基層員工而言,“銀行代銷第三方機構的産品,客戶經理基本上都可以獲得返點提成。某些銀行代銷第三方機構的産品還有指標任務的要求,如果有的産品沒賣出去,沒完成指標的話,客戶經理甚至會自己墊款購買,完成考核。”一位銀行業內知情人士稱。
  “銀行基層員工素質有參差不齊的現象,這就需要加強內部管理,對於一些指標考核方式也應該有所調整,銀監會在2012年末就對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第三方産品的業務流程進行了全面的風險排查,而這類投訴依然屢次發生,這表明監管力度還需要加大。”上述關注金融案件的律師進一步稱,“交行作為代銷第三方機構産品的國有大行,操作風險尤其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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