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疑交行誤導銷售子公司産品
四年間虧損16萬
2014-03-21   作者:記者 蔡穎/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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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底,我去交行大智路支行(原南京路支行)存錢,當時,在客戶經理齊琴的游説下,花50萬元購買了一款産品,據説是每年有分紅,比存款利息高多了,該産品只在交行內部發行,行裏的不少同事都搶着買。但是,客戶經理並沒告訴我這是款什麼産品,也沒有介紹投資方向。我覺得交行是家大銀行,應該很靠譜,就買了。”熊女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
  2014年3月11日,熊女士前往交通銀行大智路支行取錢時,發現50萬元竟然少了16.6584萬元。

  飽受市場詬病的基金産品

  據熊女士回憶,“由於當時客戶經理替我在網上下單申購的,因此,交行方面並沒有給我提供認購合同和説明書,我也沒太在意。”
  近日,熊女士委託女兒和交行大智路支行方面進行溝通,索要購買合同。最終,交行於3月19日提供了一份打印版的《代銷産品交易成交報告單》。這份報告單顯示,熊女士於2009年9月3日申購了這款名為“交銀上證180ETF聯接基金”的産品,交易確認日是2009年9月4日。
  《經濟參考報》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交銀上證180ETF聯接基金”是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旗下的指數基金,經證監會核準,該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09年9月28日。收益分配方面,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可供分配利潤的10%;收益分配方式有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兩種,如果投資者沒有選擇收益分配方式,該基金將默認為現金分紅。
  實際上,“交銀上證180ETF聯接基金”從成立以來就一直飽受市場詬病。以該基金合同生效的2009年9月28日為基準,三個月內該基金的總回報僅為-0.93%,比同期指數型基金的平均收益低17.59個百分點。從“交銀上證180ETF聯接基金”季度報告來看,從2010年一季度開始,該基金就出現了虧損,直到2013年末,該基金累積虧損達6489萬元,近三年的收益階段漲幅為-27.21%。
  對於該基金的運作情況,熊女士稱並不知情。“我媽媽50多歲了,對投資理財沒什麼研究,更不用説這麼複雜的投資股票的開放型基金産品。在這四年裏,我媽媽沒有收到過任何關於該産品的投資收益狀況和風險提示,而這筆錢一直放在交行沒有支取過,直到前幾天取款時才發現損失了這麼多。”熊女士的女兒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

  對話錄音中客戶經理承認“工作上有疏漏”

  熊女士的女兒向記者提供了一份近期與交行大智路支行客戶經理齊琴交涉的對話錄音。錄音中,面對熊女士女兒的質疑,齊琴説,“這款産品是開放式基金,投資的是證券市場,是我們行子公司新發行的基金産品。説實話,我們所有的工作人員都買了,當時整個股票市場的環境不好,我們覺得是比較低的時候,買進的話投資風險會比較小,就沒用過多地向客戶強調風險。”
  齊琴坦言,這款産品運作期間出現虧損後,他們試圖做一些彌補,但最終沒有找到其他更好的産品幫助熊女士做投資調整。“這期間確實是我們工作上的疏漏,沒及時和你媽媽溝通産品運作的狀況。”齊琴對熊女士的女兒説。
  記者以投資者的身份致電齊琴,齊琴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交銀上證180ETF聯接基金”産品目前還在銷售中,至於之前購買該産品的客戶出現了虧損,現在還沒有相應的處理方式,只是資金能隨時贖回,虧損自擔。“贖回手續可在銀行的網上辦理,也可帶身份證去銀行櫃&&理。所有的基金産品投資都是有風險的,並沒有承諾是保本型産品,因此,投資者需要風險自擔。”齊琴説。
  熊女士一家認為,交行在銷售産品時有責任對客戶介紹産品類型和投向,並且詳細地告知風險,在産品運作期間也應該有機構對風險進行提示。
  記者就此事採訪交行,截至發稿時,未得到回復。
  一般而言,基金、保險、信託公司等機構設計的基金、保險、信託、國債和貴金屬等産品均可以被符合條件的銀行代銷,但銀行所承擔的責任與銀行銷售自主産品有較大區別。普益財富研究員方瑞介紹稱,“銀行代銷第三方産品時,有責任將投資者的買賣交易申請提交給經營主體公司進行最終確認,並如實地進行風險提示,但相關産品的設計、投資、管理等均由這些經營主體公司負責。”
  根據證監會下發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基金産品在銷售過程中,應注重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産品,銀行在代銷基金時不應該存在誤導性的指引。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師楊德龍指出,“銀行在向投資者推薦基金産品時,有必要提醒投資者可能承受的風險。”
  一家股份制銀行零售銀行部總經理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現在銀行代銷基金理財産品的品種很多,基本上已經不對客戶做一對一的風險評估了,但應該如實介紹清楚該産品是什麼類型的産品,投向是什麼。”

  代銷第三方機構産品誤導銷售時有發生

  實際上,近幾年,銀行代銷第三方機構的産品誤導銷售的情況時有發生。2012年底,銀監會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代銷業務風險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內部管理,對本行代理銷售的第三方産品的業務流程進行全面風險排查,特別是對客戶經理和理財銷售經理等一線人員的銷售行為進行重點排查。通過各種方式,對照代銷産品清單,重點檢查是否存在擅自推薦或銷售未經批准的第三方機構産品的現象。
  交行武漢市內某支行一位內部知情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2009年8月,上級向我們下達了銷售交銀180ETF基金産品任務,説是子公司的首款基金産品,是‘政治任務’,必須完成銷售量。”
  “銀行代銷基金産品,基金公司不僅會給銀行基金産品的申購費用,更有尾隨佣金,銀行客戶經理賣出基金份額也會有一定的提成。”一位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直言。
  “理財合同包含複雜法律文書和免責條款,銷售誤導追責難、取證難、索賠難,總之,監管部門應該加強監管和處罰力度。”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金作鵬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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