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2011年4月江蘇黃先生在收到東亞銀行的理財産品推薦短信後,便去東亞銀行南京分行諮詢。在東亞銀行理財經理趙經理的推介下,其購買了東亞銀行的
“步步為盈”和“牛熊雙盈”系列的兩款産品。
黃先生稱,理財經理在介紹時&&,這兩款産品最高年利率高達15%,並且沒有任何風險。但産品到期後,黃先生的“步步為盈”、“牛熊雙盈”分別只拿到4%和2%的收益,跟當初所提的15%相差甚遠。黃先生認為,當初趙經理在推銷時誇大收益,誤導消費者,最後自己所得利息不如同期銀行存款收益高,而且兩三年來這一大筆資金都動不得。
對於黃先生的投訴,東亞銀行進行了回應,據《投資快報》報道,東亞銀行明確&&,“‘黃’姓客戶係我行南京分行客戶,該客戶在購買‘牛熊雙盈15’産品時已與我行簽署相關合同和文件,清楚明白産品風險。客戶稱我行向其宣稱‘最高年利率高達15%,並且沒有任何風險’的情況並不屬實。我行從未承諾客戶預期的投資收益,也從未承諾無風險。”
東亞銀行還進一步説明,黃先生在銀行購買的
“步步為盈部分保本TM39”獲取了10%的年化收益。同時,“牛熊雙盈15”理財産品也派發了相當於投資金額6.68%的回報率,並非黃先生所説的“4%和2%的收益”。
雖然,黃先生指出的4%和2%的收益未具體説明是産品的年化收益率還是整個投資期內的累計收益,但是東亞銀行提到的10%和6.68%分別是指三個月投資期獲得的年化收益率和三年的累計收益率,如果計算單位都統一為年化收益率,則6.68%的三年累計收益則&&年化收益率為6.68%/3,約等於2.23%,仍是低於銀行定存的。
據了解,對於後續處理,東亞銀行&&近期一直在與黃先生見面溝通,解決糾紛。
設計疑有缺陷 5年虧60%
無獨有偶,去年也曾有媒體曝光投資者認為東亞銀行理財産品存在銷售誤導情況。據該媒體報道,2007年9月,東亞銀行推出了一款可轉換非保本QDII産品——“利財通”投資産品系列1,挂鉤的是4隻預期將受惠於中國利好勢頭的香港H股:復星國際、大唐發電(601991,股吧)、中國人壽(601628,股吧)及招商銀行(600036,股吧)。在該産品説明書上寫着,在16個觀察日,只要挂鉤籃子股票內最遜色股票的表現下跌小於8%,“觸發事件”發生,投資産品將提早到期及終止,投資者可取回全部本金及額外獲取年收益率15%的紅利收益。即使結算日最遜色股票的表現下跌多於8%,只要在整個1.5年的投資期內,每個交易所營業日所有股票的表現未曾下跌多於30%,投資本金仍獲100%保證。
投訴東亞銀行的投資者&&,“2007年9月,我花40多萬元買了‘利財通’投資産品系列1。當時宣傳説可能2個月後就能結束,哪知合同由1.5年延期至6年,虧損最嚴重時虧了90%。如今5年多過去,現在贖回的話,還只有不到13萬元。”投資者認為,該産品宣傳時有嚴重的誤導性,並且還存在設計不合理的問題。
被指不實宣傳 5年收益為零
2012年,一位駱姓投資者也曾投訴稱在購買東亞銀行理財産品如意寶4時被客戶經理的不實宣傳欺騙。五年間,理財經理沒和他有任何溝通,當初承諾的人民幣升值補償等收益沒有得到兌現,2007年投入的3萬美金只拿回本金;而同時購買的産品利財通則虧損了70%。
駱先生購買的“如意寶4”是東亞銀行2007年推出的一款保本型産品,根據産品説明可以看到,其主要是挂鉤3隻獲得標準普爾最高評級的基金,只要挂鉤基金擊敗指數,投資者便可得超額報酬。
此外,説明書第一頁還重點強調了三點,“投資挂鉤標的不必動用投資者本金,投資資産可同時賺取美元LIBOR拆息收益。”、“人民幣升值保護機制,每半年觀察人民幣兌美元匯率變化,根據人民幣升幅最高派發4%的投資收益。”、“連動資産配置策略,每天動態檢視調節投資資産與固定收益資産的配置,最高可以作2倍的杠桿投資,同時達至保本和理想資産配置的效果。”
但是在駱先生事件發生之後,東亞銀行相關部門卻&&,“市場極其不好的情況下投資資産配置可以低至0,比例小於30%就沒有人民幣升值補償。”
操作流程存漏洞 兩年三成被告
除上述三起案例外,中國經濟網記者梳理發現,2010年以前東亞銀行就已經多次因為理財産品問題而被投資者告上法庭。2009年4月,北京朱女士和王先生訴東亞銀行“利財通”理財案在北京東城法院合併審理,原告稱銀行方面不僅在宣傳上用“固定收益”誤導客戶,還在客戶提出止損後不能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損失,存在明顯的過錯。
同一年,上海市民周宏義也選擇法律維權。周宏義提供的法庭材料顯示,他簽署相關購買協議的日期是2007年9月11日,而需要提前做的風險測試和“客戶適合度評估表”,卻在9月20日才正式簽署。同時,另外一個重要的文件“條款與章則”理應在簽委託協議的時候給消費者,可這個關於産品的重要文件,周宏義卻是在訴訟開始後才看到。
2008年12月,楊家輝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東亞銀行未盡風險提示義務,將非保本産品“基匯寶”宣傳為固定收益類産品,導致其本金虧損。楊家輝在法庭舉證説,東亞銀行並沒有進行客戶適合度評估,所有的選項都是由東亞銀行在2007年6月21日私自填寫的。委託協議書也只看到了最後的兩頁,前面所有的條款,銀行業務人員並沒有進行解釋,各種空白選項也是由銀行工作人員根據銀行的意思填寫的。而且他是在6月19日簽訂的協議,銀行出具的卻是6月21日的協議。楊家輝認為,東亞銀行既沒有進行風險提示,也沒有進行正確的適合度評估,而且沒有向其提供任何理財計劃明細記錄。所以,由此産生的虧損應該由被告東亞銀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