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存款被盜取 銀行擔責僅50%
2014-03-13   作者:  來源:優顧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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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薦理由:本案為借記卡糾紛,銀行卡已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本案係持卡人起訴收單行的案件,與普通起訴發卡行的案件有所不同。收單行與持卡人之間沒有直接的銀行卡領用合約,但在持卡人使用銀行卡的過程中,收單行亦有存在因其過錯未能識別偽卡導致持卡人損失的情形,而持卡人可以據此以侵權導致損失為由訴請收單行承擔賠償責任。
  楊某於2004年在天津市B銀行開了一張借記卡。楊某起訴稱,2013年2月8日17時左右,楊某在ATM機上查詢餘額時發現卡內餘額僅剩150多元,遂立即撥打110電話報警,110則建議楊某去派出所報案。
  2013年2月9日,楊某到派出所報案,由於春節假期,派出所建議楊某先去查詢交易明細。
  2013年2月12日,楊某去查詢交易明細時,銀行要求楊某去開戶行所在城市即天津市查詢案涉流水明細及相應情況。
  2013年2月15日,楊某到天津市B銀行開戶行查詢得知,案涉款項是於2012年12月30日凌晨1點多在東莞A銀行的ATM機上分四次取現金20000元並被扣手續費208元,天津市B銀行開戶行建議楊某回東莞報案。
  楊某遂於2013年3月1日到派出所報案。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了監控錄像等證據材料,監控錄像顯示,2012年12月30日凌晨1時許,一名男子頭戴帽子、口罩蒙臉,在自動櫃員機分四次取款,楊某的案涉銀行存款也被該男子在該次取款中取走20000元。
  法院認為,A銀行未能正確識別偽卡導致案涉交易的發生,對此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銀行卡的真實性和密碼的唯一性是案涉銀行卡能夠完成交易的兩個關鍵因素,楊某未能舉證證實該支行存在洩露其密碼的過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綜合雙方過錯程度酌情認定A銀行對楊某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存款被盜應及時報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仍然是銀行卡類案件的基本舉證規則。持卡人應當先證明賬戶內資金減少的事實及案涉銀行卡被複製盜用的事實。
  本案中,案涉銀行賬戶流水可以證實賬戶內資金較少的事實,而當事人發現資金損失後已及時報警。
  生活中,一旦發現銀行卡資金被盜或其他異常情況,持卡人應當及時&&發卡行挂失止損,並及時採取報警等方式,調取相關視頻資料。
  原審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調取的監控錄像顯示案涉銀行賬戶係被一蒙面男子於2012年12月30日凌晨1時許在建行新世紀支行的ATM機上分四次支取20000元,在當事人持有銀行卡原件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案涉銀行卡係被他人複製後盜用。因此認定當事人已完成舉證責任。
  實踐中,監控錄像往往是關鍵證據,而監控錄像的調取存在種種困難,法官認為,銀行有義務在合理期限保存完整的監控錄像。至於不同銀行之間的取證協作問題屬於銀行業內部問題,不應以此對抗持卡人。當然,如果持卡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向銀行提出異議,因而導致監控錄像超過保存期限無法提交的,屬於持卡人的過錯導致無法取證,應由持卡人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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